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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發展商上訴得直 延遲交屋無需賠償

(布城27日訊)聯邦法院批准兩家發展商的上訴,購屋者不能起訴在2020年之前獲延長期限許可(EOT)的發展商,以追討延遲交屋的賠償。

這也意味著,發展商可無需支付購屋者延遲交屋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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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訴庭主席丹斯里阿邦依斯干達為首的聯邦法院五司在判決中提到,購屋者洪明利(譯音)入稟法庭挑戰城市和諧、房屋及地方政府部一案中,聯邦法院在2020年的判決不具追溯性,僅能作為日後判決的參考依據。

當時,聯邦法院根據1989年房屋發展條例第11(3)條文裁決,房地部長沒權指示隸屬房地部的房屋管制處批准延長髮展商的交屋期限。

兩家發展商是Prema Bonanza私人有限公司和斯里白沙羅私人有限公司,他們獲准延遲交屋42至52個月,但在延遲交屋36個月時遭購屋者起訴。

法官:受買賣合約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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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法院法官拿督斯里哈斯納宣讀判詞時指出,在延長期限許可發出時,1989年房屋發展條例第11(3)條文有效,而買賣合約的延期條文也符合法律要求。此案的各造接受了買賣合約的條文,因此受到這些條文所限。

他表示,法令須獲全面執行,直至被宣佈無效為止。

他說,如果洪明利一案的判決具追溯性,將導致嚴重的不公情況,對房地產領域帶來破壞性後果。

他解釋,購屋者不能以上述案件的裁決作為“唯一依據”,向已獲延長期限許可的發展計畫追討賠償。

“當時的發展商遵守法令條文,並沒採取令購屋者蒙受損失的行動。”

上訴案的其他法官是聯邦法院法官拿督扎巴里亞、拿督哈敏達和拿督阿都卡林。

Prema Bonanza是The Sentral Residences房屋計畫發展商,有關計畫位於吉隆坡中環廣場附近,而斯里白沙羅公司則是哥打白沙羅Foresta Damansara房屋計畫發展商。

哈斯納提及,在Obata-Ambak的案件中,Obata-Ambak控股私人有限公司無權向發展商追討延期交屋賠償,因為入稟法庭時,已超過規定期限。

聯邦法院總共對3宗案件作出判決,分別是Ombak-Ambak起訴Prema Bonanza、Prema Bonanza起訴維內斯、斯里白沙羅公司起訴房屋仲裁庭、馮蘇建(譯音)和姚劍(譯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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