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檳城12日訊)49歲工程師在電梯內向12歲男童“露寶”,被告今日被控上庭時認罪,被罰款50令吉。
印裔被告拉莫史被控於今年4月23日晚上7時25分在新港Orchard Ville公寓電梯內,朝12歲男童裸露性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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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觸犯1955年微型罪案法令第14條文,罪成可被判罰款最高100令吉。
被告聲稱他是在藥物影響下,才對受害者做出猥瑣行為。
“受害者的年齡差不多跟我孩子一樣,我對受害者絕無惡意”
法律援助局律師求情說,被告是工程師,月薪6800令吉,要求判罰最低額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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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事謝慧婷(譯音)宣判被告罰款50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