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吉SRC民事案】仄阿都拉:SRC投資虧損 納吉責怪董事

(吉隆坡8日訊)SRC國際公司前董事拿督仄阿都拉供稱,在SRC涉及36億令吉投資的事項上,是由當時身為該公司唯一股東的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所作出的決定,但在投資蒙受損失後,納吉責怪他和SRC其他董事,此舉是馬後炮且毫無根據的。
他相信,如果納吉按照董事會的建議行事,SRC就不會在36億令吉的投資上蒙受損失。
SRC向納吉和SRC前首席執行員聶法依沙提出的民事訴訟今日續審。76歲的仄阿都拉是此訴訟案的第三方。
仄阿都拉供證時指出,他是在SRC時任董事丹斯里依斯密向納吉的推薦下,受委為SRC董事。
他說,董事會當年批准了一項涉及36億令吉從SRC轉移至SRC位於英屬維爾京群島子公司(SRC BVI)的股東決議,這筆資金被指是用於投資多個石油和天然氣項目。
他指出,他只是批準了已提交給董事會的股東決議,而他不認為董事會可以否定股東決議,因為股東的決定超越董事會的決定。
仄阿都拉否認他在擔任SRC董事期間,在批准投資上違反了身為董事的職責,而導致SRC在向SRC BVI投資36億令吉的事件上蒙受損失。
他說,他在擔任SRC董事,並在隨後擔任SRC主席時,瑞意銀行的人員不時向SRC董事會匯報上述的投資狀況。
“事實上,有一次當美元走強時,我曾要求1年內清算投資。由於清算工作未能落實,我辭去了SRC的董事職務。”
仄阿都拉同意納吉代表律師法漢所指,即聶法依沙自稱為納吉的代表,而董事會當時是相信聶法依沙。
他指出,由於有關的投資不如預期,因此他指示聶法依沙在1年內將該筆資金帶回來,但後者沒做到,而且他給予很多借口。
指SRC非正常公司
此外,仄阿都拉供稱,與其他的上市公司相比,SRC並非正常的公司。
“在SRC是較為覆雜的,因為股東和名譽顧問是同一人(納吉),雖然董事會在該公司的投資事項上可以做決定,但最終的決定取決於SRC股東,也就是納吉。”
仄阿都拉進一步指出,他在加入SRC時,該公司已經獲得公務員退休基金局發出的貸款。
“在當時,我並不知道SRC貸款的目的。董事會還收到了股東(納吉)的信函,指示SRC不應幹涉SRC BVI的運營。”
此案將於明日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