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集會法案藏著掖著

政府致力的轉型計劃,兜兜轉轉還是以保障統治優勢為依歸。

雖然首相納吉對“阿拉伯之春”,那排山倒海,由下而上的群眾力量推翻了四個政府的鐵腕統治引為警誡,試圖由下而上自我變革來換取民眾不會仿傚外國人民的起義,但是,轉型計劃藏著掖著不夠爽快利索,反而使國陣政府的真心實意備受詬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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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的和平集會法案的修正就充份顯示,不論是負責司法修訂的官員或檢察總長等相關單位,還是抱殘守舊,以過去的思維為執政者量訂法規,進一步鞏固箝制和鎮壓的優勢。

和平集會法案提交國會時,看問題看得宏觀準確的,還是律師公會和淨選盟。他們對準和平集會需30天前通知警方的措施猛打緊咬,攻訐政府的要害。其中,舉例緬甸的集會只需5天的通知,一比就把大馬的民主比得又爛又糟。

冠英相形見絀

相反的,民主行動黨秘書長林冠英相形見絀,最初只環繞在限令集會必須離開醫院、學校、宗教場所、水壩、添油站等等地點50公尺以外大作文章,叫囂幾乎沒有集會的地點而大喊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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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以言之,一些足以導致擾民、一發難以收拾的地點是應有所限制的,以和平集會之名的活動並不代表結局絕對相安無事,一旦有搗亂分子尋釁滋事,那就沒人可以保證毫髮無損。因此,那些敏感或應考慮受到防護的地點,限制距離有其合理性。林冠英僅僅為了高姿態扮演反對黨的角色,語無倫次地反對,看來還很稚嫩。

其實,從大格局而論,和平集會法案的內容,還是應該研究是否符合法治、尊重基本人權和人民權利的法則作為審視的標準,以彰顯我國的司法文明和進步。

政府提出的法案,並沒有審時度勢,因應民間對民主、人權和自由的渴望,徵求政黨和非政府組織提供意見,通過各階層的參與和砌商達到共識。政府只是一廂情願單方面擬定利己的規則,而那些欲縱還擒的法律作態已不符合民主的尺度,更未曾考慮民眾的意願和感受。

內政部長希山慕丁把這法案的制肘力度注解,認為必須考慮警方的感受和舒坦。這種思路無異的說明,法案是為這個部隊的權力而加緊限制,而法律如果只為某個社群或單位的權力服務時,它只是強權而不是公正持平的法律。

律師公會發動“佔領國會”運動,千人遊行表達不滿並提交替代法案作為222名國會議員參考和審議,但已棋差一著,改變不了已通過的法案,只能監督日後法律運作的瑕疵再作計議。

倉惶強行通過

“佔領國會”的口氣雖大,也不過是那幾小時喊喊口號宣泄而已,藉助美國“佔領華爾街”那種怒濤洶涌的氣勢而卻虎頭蛇尾,草草了之。

律師公會若沒有這麼大的頭就別戴這頂大帽,行動和事實落差太大,濫用佔領一詞而無佔領之實,未免有點誇浮。

和平集會法案在激怒聲中作出調整,並在國會三讀通過成為正式的法律,整個歷程使國陣政府處在挨打的窘境。設若對民權深思熟慮,集思廣益而擬定,原本就可避過輿論的撻伐。如今倉惶中強行通過的和平集會法案,將使國陣留下詬病並會不斷延燒,成為第13屆大選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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