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推翻地庭判決‧警官須為洗黑錢抗辯

(柔佛‧新山30日訊)新山高等法庭推翻新山地方法庭宣判新山南區前副警區主任阿茲米被控洗黑錢超過380萬令吉表罪不成立無罪釋放的判決,並諭令被告必須重返地庭為4項指控作出抗辯。

新山高庭法官拿督阿都哈林於週二裁決,控方在地庭審訊過程中,已提出了足夠的表面證據,因此被告所面對的4項指控表罪成立,被告必須對所有指控作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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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被暫停職務的阿茲米(55歲),被控時的警階是警監。

他於2007年9月25日及9月26日,分別在新山及淡馬魯法庭被控,兩宗案件後來結合在新山聆訊。

在3年聆訊過程中,控方共傳召了24名證人供證。

新山第三地方法庭於今年1月7日,基於控方無法提出足夠的表面罪證,宣判被告所面對的4項洗黑錢罪名不成立,獲得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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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24證人

育有5名子女的被告,停職前已在警界服務超過20年。

他被控時,在武吉阿曼內部安全及公共秩序組服務。他曾任新山南區副警區主任、彭亨馬蘭警局局長、淡馬魯警區刑事調查主任。

他所面對的4項指控,涉案地點在彭亨及新山,涉及超過380萬令吉的款項。

他被控時否認所有指控,獲得以30萬令吉保釋外出,國際護照也交由法庭保管。

被告延聘葉文漢及斯里達仁那達拉占兩位律師代表出庭。

阿茲米被控4罪狀

阿茲米是在2001年反洗黑錢反暴力法令法令4(1)(a)條文下被控。

第一項控狀指他於2002年2月6日至12月20日期間,在彭亨州文德甲哈芝卡欣路的馬來亞銀行,利用本身的銀行戶頭006025313564,涉及一筆達208萬5300令吉的洗黑錢活動。

第二項控狀指他於2003年1月7日至10月2日期間,在彭亨州文德甲哈芝卡欣路的馬來亞銀行,利用本身的銀行戶頭006025313564,涉及一筆達67萬9850令吉的洗黑錢活動。

第三項控狀指他於2004年1月13日及2004年11月17日,在新山阿福街城中坊大廈3樓的馬來亞銀行內,利用本身的銀行戶頭501011803326,涉嫌94萬1930令吉的洗黑錢活動。

第四項控狀指他於2005年4月5日,在新山阿福街城中坊大廈3樓的馬來亞銀行內,利用本身的銀行戶頭501011803326,涉嫌25萬令吉的洗黑錢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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