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警方放蛇捉人‧2大耳窿判監3年

(柔佛‧新山30日訊)警方喬裝借貸人,引出兩名大耳窿談商,令他們的身份曝光而被控,各別被坐牢3年。

相信這是我國首宗警方“放蛇”捉拿大耳窿後,援引1951年5(2)放貸條例提控大耳窿,將非法放貸者治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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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山地庭於週三作出一項非常指標性的判決,裁決28歲蔡民堅(已婚,育有一子)以及26歲馮慶億(已婚)涉及無准證放貸,觸犯1951年5(2)放貸條例,罪名成立。(人名皆譯音)據瞭解,他們因為把放貸的海報貼紙張貼在新山大豐花園的街頭上,身份曝光而被捕。

從貼紙獲得阿窿電話

案情顯示,警方是從新山大豐花園蘇特拉路電燈柱上的一張大耳窿放貸貼紙,致電給一名自稱是阿森(Sam)的華裔男子佯稱欲借貸。

被告於10月18日下午12時30分,在新山大豐花園的一間咖啡店,約見兩名由便衣警員喬裝的借貸者即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繼而落入警方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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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時,兩名放貸者曾向便衣警員詳細介紹借貸條例、講解如何計算借貸利息,以及要求對方交出身份證複印本作為擔保。

當時,便衣警員向阿森提出要貸款1萬5000令吉的要求,對方表示他們將支付1萬2500令吉現款,其餘的2500令吉則當作借貸的頭期利息。

放貸者也指出,借貸者必須在貸款後的第七天,繳清2萬2500令吉的貸款及利息。

這時,兩名便衣警員揭示他們的真實身份,當場逮捕兩名被告,並從他們身上搜獲兩台聯繫借貸者的手機。

同時,另兩名警員即控方第三及第四證人上前檢查放貸者,查悉他們都不持有合法的放貸準證,屬於非法放貸者。

貸款利息超出100%

被告代表律師菲達勿斯辯稱兩名被告為合法放貸公司的職員,主控官蔡學捷副檢察司駁斥合法放貸公司只能收取借貸者11%利息,被告兩人的貸款利息卻超出100%。

蔡學捷指出,根據1951年5(2)放貸條例,放貸公司只允許在已注冊的建築物內處理放貸事務,可是被告兩人卻是約出借貸者到一家咖啡廳,企圖在外頭完成交易。

他以多起大耳窿荼毒社會的剪報案例、非法放貸者引發國家經濟利益受損、國會也修正更嚴苛法案對付大耳窿等理由,要求法官哈山嚴懲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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