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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內長:僅呈二讀 公民權修憲案展至6月

(吉隆坡27日訊)原定於今日在國會下議院尋求通過的2024年聯邦憲法修正案,以修改與公民權條文有關事項,內政部在提呈法案二讀後,將辯論環節推遲至下一次國會會議。

內政部長拿督斯里賽夫丁於傍晚時分向國會提呈公民權修憲案二讀後,原以為會進入法案辯論和尋求通過,未料議長宣佈無限期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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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意味,公民權修憲案無緣在本次會議辯論、總結及尋求三讀通過,再帶到國會上議院通過。

此舉也引起反對黨國會議員的不滿,並抨擊政府有意拖延通過公民權修憲案。

較早前,伊斯蘭黨總秘書拿督斯里達基尤丁質疑國會下議院今日宣佈午休的舉動,並批評這是浪費時間之舉。

“我們有那麼多法案,今天已經是最後一天了,為何要午休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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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副議長南利表示,基於政府方面沒有提呈動議,他只好依循國會議程進行,並於下午1時宣佈午休。

內政部是於週一(25日)向國會下議院提呈公民權修憲案一讀,其中一項修改的內容是和棄嬰有關,即任何被發現遺棄在國內任何地方的新生兒,均應推定其母親是大馬公民。

換言之,任何被發現遺棄在國內的新生兒,他們都會被假定是由大馬籍母親所生,因此可依法自動成為公民。

2024年聯邦憲法修正案建議修改公民權條文的內容:

●將“父親”一詞改為“其父母中至少一人”,大馬母親在海外產子可獲公民權;

●修改第19(b)條文,將“永久居民所生”一詞改為“大馬公民所生”,即任何被發現遺棄在國內任何地方的新生兒,均應推定其母親是大馬公民;

●申請大馬公民權的年齡限制從21歲降低至18歲;

●大馬公民外籍妻子必須懂得基本馬來文;

●若發放公民權損害國家和社會安寧秩序,聯邦政府有權不發放公民權;

●“結婚日期”改為“登記獲得公民權日期”,若外籍妻子在獲得公民權的2年內和配偶離婚,則將被褫奪公民權(死亡情況除外);

●任何18歲以下的人士在通過法律登記為公民權後,必須在達18歲時按照第一附表的規定進行宣誓。倘若他在年滿18歲後的48個月內沒有進行宣誓,他的公民身份將被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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