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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納吉絕對有權決定SRC業務 包括如何用KWAP 40億貸款

(吉隆坡26日訊)SRC國際公司前董事拿督沙魯爾供稱,他當年並無權決定SRC的發展方向或控制SRC,也無權為SRC的事務做出任何決定,但根據法律和慣例,他有義務遵守和執行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當時下達的決定和指示。

他說,納吉擁有絕對權力對SRC的方向、業務、管理和運營,包括如何使用和發放來自公務員退休基金局的40億令吉貸款,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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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向納吉和SRC前首席執行員聶法依沙提出的民事訴訟今日續審。沙魯爾是於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5月15日,擔任SRC的董事。此外,他也曾在2009年3月至2013年3月,出任一馬公司(1MDB)的首席執行員,也在2009年3月至2016年5月31日擔任1MDB董事。

在被財長機構全權擁有之前,SRC是1MDB的子公司,由1MDB於2011年1月7日所成立的。

沙魯爾今日出庭供證時指出,作為SRC董事會眾多董事之一,他無權就上述公務員退休基金局的40億令吉貸款做出任何決定。

他說,盡管SRC是一家私人有限公司,但該公司治理和運營實際上和實質上均由(時任)財政部長(納吉)組成的財長機構所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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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納吉也是SRC的名譽顧問,而SRC公司章程第117條規定,名譽顧問就重大事項和對馬來西亞具有戰略利益的事項提出的建議應得到SRC董事會的適當考慮和執行。

他供稱,聶法依沙告訴他,SRC作為1MDB進行戰略項目投資的工具,包括與自然資源和礦產、可再生能源相關領域以及有利於馬來西亞整體利益。

SRC的代表律師此前在發表開案陳詞時指出,納吉通過操縱SRC,從公務員退休基金局獲得高達40億令吉貸款。

“納吉為自己謀取至少1億2000萬美元的財富,並在此過程中給SRC乃至人民造成至少11億8000萬美元的損害和損失。損失正在持續累積。

“SRC將通過民事訴訟,尋求法庭諭令納吉應對欺詐行為承擔責任,納吉和聶法依沙有責任支付該公司損失的11億8000萬美元。”

沙魯爾進一步供稱,納吉主動控制和管理SRC,無論是自願還是通過聶法依沙。

“他(聶法依沙)也是對SRC項目采取後續行動的人,並直接向納吉匯報與SRC相關的任何討論或決定。”

他說,所有董事必需遵從並執行納吉通過聶法依沙傳達的決定和指示或簽署的文件。

“無論我們的意見或看法是什麽,聶法依沙都會告訴我們有關項目或事項已獲得納吉或政府的批準和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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