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華女黨要遇襲案‧被告稱淋水屬不小心

(雪蘭莪‧萬津8日訊)馬華雪州婦女組署理主席黃淑華出席宴會遇襲案於週二過堂,60歲被告洪來成在庭上辯稱,他並非蓄意襲擊黃淑華,只是不小心把水淋向對方;他宣稱是因為酒醉才會拒捕。

被告洪來成(承包商)原於10月28日面控,因為他不諳國語,推事庭將案件延遲至週二過堂。在通譯員以華語讀出3項罪狀後,他否認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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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喝醉才拒捕

被告洪來成在庭上堅稱,並未打罵黃淑華,僅是不小心把水淋在對方身上。

此話引起推事胡曼胡賽因疑惑,透過通譯員詢問被告如何不小心把水淋在受害者的身上,又是如何不小心拒絕警方逮捕。

被告洪來成解釋,“我不小心撞到東西,才把水淋到她身上,我沒有打她!當時我喝醉了,才會拒絕警方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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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事胡曼胡賽因諭令被告洪來成聘請律師辯護,並擇訂案件於12月14日過堂。


新聞背景

女黨要遭潑啤酒攻擊

馬華雪州婦女組署理主席兼直落拿督國陣協調官黃淑華於10月25日在仁嘉隆出席一項神廟宴會,正準備與來賓招呼握手時,一名男子冷不防衝向她,把一杯啤酒潑向她的頭部,並揮拳擊中其後腦,令她一時感到頭暈眩與頭痛。

警方較後逮捕60歲的洪來成,並於10月28日提控他3項罪名。

首項控狀指他於10月24日晚9時,在仁嘉隆佛光山蓄意致傷黃淑華,抵觸刑事法典323條文。在此條文下,一旦罪成,最高刑罰為監禁一年及罰款不超過2000令吉。

第二項控狀則指被告於上述相同日期晚上10時45分左右,在仁嘉隆美拉蒂花園一單位內,阻礙拉薩比助理警監帶領警隊進行任務,抵觸刑事法典186條文。在此條文下,最高刑罰為監禁3個月及罰款。

第三項控狀指被告於上述日期晚間9時左右,在仁嘉隆佛光山內作出怪異舉動,即對黃淑華粗言穢語,並向對方潑水。被告此行徑被指觸犯1955年輕微犯罪法令14條文,可面對100令吉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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