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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DB洗錢案】盧愛璇首次出庭供證 “巨額投資需獲納吉批准”

(吉隆坡13日訊)一馬公司(1MDB)前法律顧問盧愛璇聲稱,在逃大馬富商劉特佐的大部分舉動,仿佛要令人將他視為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的代理人。

納吉被控1MDB洗黑錢和濫權案今續審。51歲的她是此案第50名控方證人,也是1MDB醜聞的關鍵人物之一。她今午首次出庭供證,其代表律師雲大舜則以旁聽律師身分,列席律師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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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在主控官迪巴副檢察司的引導下,以馬來文開始宣讀長達63頁的書面證詞。

她供稱,大部分需納吉批准的重要事項都須先與劉特佐討論,然後再提交給納吉。

她表示,在1MDB中,一般上當董事會需簽署任何董事傳閱決議時,董事會將收到兩份文件,即優先股股東特殊贖回權書面決議(SRRP)和控股公司代表的議事錄(MR),這些文件已由納吉簽署。

她繼說,董事會將跟隨並同意納吉的決定,且簽署董事傳閱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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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MDB的做法,對於涉及大額投資的項目,1MDB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進行管理,1MDB的管理層只有在獲納吉批準後才會執行這些項目。”

盧愛璇相信,這是因為1MDB組織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第117條)中有一個特殊條款,需身為首相的納吉發出批準後,才能落實大型和重要項目,這會對政府的財務帶來影響。

僅在1MDB活動會議見納吉

她提到,若有董事持有不同觀點,他們會在董事傳閱決議中發表評論或注明。

她說,在1MDB,通常由公司秘書或首席執行員為董事傳閱決議取得簽名,而與1MDB投資相關的SRRP和MR將由她備妥並交給劉特佐,以獲納吉簽名。

盧愛璇表示,她是從2011年5月至2013年11月在1MDB任職。她只在1MDB相關的活動或會議上與1MDB管理層一同見納吉,但從未親自或直接與納吉就任何與1MDB相關的業務會面。

“有時,劉特佐會要求我備妥納吉需簽署的文件,我會準備相關的文件,並且會提前讓1MDB時任首席執行員拿督沙魯爾知道劉特佐提出的要求。我將文件提交給劉特佐後,不曉得後者是如何在文件上取得納吉簽名。”

曾任職UBG Berhad 劉特佐是公司董事

盧愛璇供稱,在加入1MDB之前,她曾任職於UBG Berhad,劉特佐是這家公司的董事。

她在UBG Berhad擔任法律執行董事,月收入約4萬5000令吉,包括其他津貼,如交通津貼、燃油津貼和出行津貼。

她從2009年1月1日起在UBG Berhad任職直到2011年4月。她是在2008年10月得知UBG Berhad有工作招聘,該工作是處理UBG集團旗下公司的法律事務。

她表示,她是在UBG Berhad的面試上,首次和該公司董事劉特佐、投資執行董事聶法依沙以及業務發展執行董事陳文達(譯音)會面。

與劉特佐一樣,盧愛璇自2018年第14屆大選前離馬後,行蹤一直成謎,並和1MDB案與SRC國際案件其他嫌犯,齊齊淪為國際通緝犯。內政部長拿督斯里賽夫丁在去年7月12日,證實盧愛璇已被吉隆坡警方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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