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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首根據建議行使特赦權 LFL:團結政府須負責

(吉隆坡3日訊)捍衛自由律師團(LFL)總監再益馬烈指出,團結政府須對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獲特赦局允准減刑一事負責,因為國家元首隻根據建議行事。

他發表文告聲稱,根據聯邦憲法第42條款,國家元首是根據特赦局的建議來行使特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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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首相拿督斯里安華週五在訪問中已明顯暗示,減刑是國家元首的決定,並把最終責任推卸給元首。

他認為,雖然安華的說法在政治上很方便,但從憲法上看是錯誤的。此次特赦的責任完全落在中央政府身上,而非君主立憲制的國家元首,元首是根據獲得的建議行事。

再益馬烈指出,依據第40(1A)條款,每當元首需根據建議行事時,元首就“應當接受並依照”有關建議行事。總結而言,元首須接受特赦局建議,而在這個問題上沒自由酌情權。

他說,判例已裁定,不能上法庭挑戰統治者的特赦權,但這未改變元首須按照特赦局的建議行事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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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益馬烈提及,特赦局是由總檢察長、聯邦直轄區部長和指定的成員組成,總檢察長是中央政府的法律顧問,聯邦直轄區部長則代表首相和內閣;因此,首相及其政府對納吉減刑的決定負有全部責任。

他覺得不尋常的是,安華還提到,納吉可進一步針對減刑向特赦局上訴。為何首相要發表這樣的聲明?這一切仍言之過早,應由囚犯和其法律顧問決定(才對)?這個聲明似乎為進一步減刑或可能是全面特赦,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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