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山21日訊)馬來西亞廣告製作商總會總會長甲必丹劉世官說,國家語文出版局最近規定廣告招牌中的名稱必須與業者的商業註冊名稱一致的政策已直接影響一些公司在招牌中標出投資方的自由度,並在廣告業內引起極大的困擾。
他說,這項規定的實施,雖然只用在規範廣告行業標誌的使用,但卻給一些公司造成了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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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情況下,有些公司需要在廣告牌上標示投資方的標誌或標語,以突顯投資方的身份和貢獻。然而,由於語文出版局限制廣告牌必須與商業註冊保持一致,或者廣告標語只能轉換成國語或雙語,使得廣告創意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束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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