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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男性行為致死同伴 證據不足 被告無罪釋放

(新山7日訊)涉嫌於6年前在新山一家酒店內進行同性性行為,導致一名男性死亡的被告陳志強(譯音),法官以證據不足為由,判處被告無罪釋放,並歸還保釋金。

法官諾希山今日宣讀判詞時指出,在閱讀完所有證人的證詞以及雙方的書面陳詞後,認為控方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當時有意致死死者,因此宣判被告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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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志強(譯音)被控於2017年12月31日早上約6時45分,在新山茂奧士汀的一家旅店房間內,以行為導致30歲的馮招強(譯音)死亡,由於被告是在不足以構成謀殺的罪名下導致對方死亡,故在刑事法典304A條文(疏忽致死)下被控。在此條文下若罪成將被判坐牢,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此案的主控官是諾法拉,控方共傳召了13名證人,包括查案警官以及化驗師供證。被告的代表律師是拿汀菲麗達莎峇峇迪。

菲麗達莎峇峇迪向記者表示,被告與死者是同性伴侶,死者懷疑是在毒品的作用下有過激行為,被告當時已試圖壓制並阻止死者的行為,而非有意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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