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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900萬失信洗錢罪 建築公司董事無罪釋放

(吉隆坡16日訊)一名80歲的建築公司董事涉及超過900萬令吉失信和洗錢罪,今日獲地庭宣判無罪釋放。

法官拿汀莎峇麗雅宣判時說,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劉國倫(譯音)的表面罪名,因此宣判被告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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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仔細研究控方證人的供詞與文件後,法庭認為,所呈堂的證據未能證明存在失信要素,顯示被告在受托4張(志銀760萬8167令吉43仙)支票中,犯下失信罪。”

法官表示,展開的調查並不完整,以及未能調查許多重要的信息,導致被告被剝奪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

法庭認同控狀有缺陷無效

“有關款項匯入被告和一個名為劉同萊(譯音)的銀行戶頭,未能傳召該名人士出庭供證,導致數項重要的證據無法獲得有力的證明。法庭也同意辯方律師的陳述,控狀是有缺陷和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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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控狀,該名公司董事被控使用本身在豐隆銀行的定期存款戶頭,通過34筆轉賬交易,將915萬5644令吉23仙轉移到本身的來往戶頭,有關款項是非法活動的收益。

他被控在2013年12月4日至2017年9月19日期間,在豐隆銀行吉隆坡總行犯下上述罪行,牴觸2001年反洗黑錢及反恐怖主義融資法令第4(1)(b)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處監禁最高15年,或罰款不少過非法收益金額的5倍或500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他也被控於2013年8月27日至9月3日在新街場路,作為公司董事受托4張志銀總額760萬8167令吉43仙的豐隆銀行支票,卻犯下失信罪,牴觸刑事法典409條文。

一旦罪成,可被判處監禁最低2年和最高20年及鞭笞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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