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教育部闡明定義 排擠 逼當跟班 屬霸凌

(吉隆坡29日訊)不只是使用肢體動作、言語、手勢、勒索,戲弄或恐嚇較弱勢學生屬霸凌,根據教育部定義,將某名學生排擠出群體之外,逼迫學生當跟班、強迫他人代為做也屬霸凌行為。

近年來,國內教育界頻頻出現校園霸凌事件,甚至曾出現嚴重霸凌導致學生死亡的案件,教育部為此列明其定義,同時提供或求助的管道,以協助受到霸凌學生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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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教育部定義,霸凌是指對一名學生施虐或戲弄,或戲弄或恐嚇一名或一群較為弱勢的學生。

4管道投報霸凌

教育部也闡明霸凌的形式,包括但不限於用肢體動作(拳打腳踢、掐頸和非禮)、言語(嘲笑、污蔑和羞辱)、手勢(色情手勢)、勒索(強迫受害學生交保護費、故意藏受害學生的私人物品、逼迫受害學生當跟班、強迫他人代為做功課或其他事情),以及將某名學生排擠出群體之外等行為。

霸凌的定義最早是在1980年代由挪威學者丹奧維斯長期研究而確立,簡言之,霸凌是指一個學生長時間、重覆地曝露在一個或多個學生主導的欺負或騷擾,或被鎖定為霸凌對象而成為受淩虐兒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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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學生、家長或民眾可以通過以下4個管道投報校園霸凌案件:

1.教育部公共投訴管理系統(SISPAA)

2.電郵至 [email protected] 投訴

3.投訴熱線 03-88849352 (星期一至五 8am-5pm)

4.投訴熱線/WhatsApp 014-8009325(24小時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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