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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局:僅小部分僱員查詢 落實彈性工作企業少

(吉隆坡22日訊)1955年僱用法令實施彈性工作安排(FWA)規定今年1月1日落實以來,真正落實彈性工作安排的公司少之又少,只有為數不多的僱員向大馬半島人力局(JTKSM)提出查詢。

大馬半島人力局向媒體表示,迄今都沒有接獲任何僱員因為申請彈性工作安排不獲批准而提出的正式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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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只收到公眾查詢適當的實施方法和範圍,目前還沒有正式的投訴。”

大馬僱主聯合會(MEF)目前也沒有申請數量的記錄。不過,根據聯合會所推展的2022年額外福利調查顯示,只有2至3%的公司有進行壓制工作周安排,也有一些企業對高層/高級管理人員和經理和非行政人員實施了分階段作時間安排。

“半數以上公司都表示在鑒定可以實行彈性工作安排的工作性質和職務,溝通和工作場所條件不適合,以及工作監督等問題而難以實行彈性工作安排。”

僱聯:64.4%公司難監控彈性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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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F主席拿督賽胡先向本報指出,調查顯示,在163家受訪公司當中,64.4%的公司表示,他們在監控彈性工作制員工的工作時間和工作表現方面有困難。

他說,其他的限制也包括,53.4%的公司在確定適合彈性工作安排的工作或任務類型方面面對挑戰,51.5%認為工作場所條件不適合實施FWA。

“49.7%認為會產生脫離工作團隊的問題,41.7%認為會出現溝通問題。”

88.2%指工作性質不宜落實

他說,在144家受訪公司中,有88.2%的人提到工作性質或員工職務不適宜落實彈性工作安排。

此外,53.5%的受訪公司表示,不實施或採用任何FWA的原因包括員工工作投入度、在工作中監控員工(52.1%)、無法為員工提供必要工具等問題(47.9%)

“這也可以消除工人之間出現不公平安排的問題,因為有些工人可以選彈性工作安排,而一些員工則不能這樣做(47.2%)。”

據聯合會了解,迄今尚未有僱員向人力資源部的人力局作出投訴,這表明僱員和僱主都了解各自在僱用法令下實施彈性工作安排的責任。

聯合會希望僱主彈性工作安排不會引起僱主和僱員之間的問題和糾紛。

賽胡先續說,根據調查發現,73家為高層/高級管理人員、經理、行政人員和非行政人員實施彈性工作安排(FWH)的受訪公司的回應顯示,每天的平均核心工作時間為8小時。

他說,彈性工作安排員工每天必須工作至少6小時作為核心工作時間,每天最多工作時間為9小時。

54家允許其高層/高級管理人員、經理、執行人員和非執行人員居家工作(WFH)的受訪公司的回應顯示,他們每天的平均工時為8小時。

居家辦公的員工每天必須工作至少6小時,每天最多工時為9小時。

23家受訪企業中,91.3%的企業對高層/高級管理人員和經理實施了分階段作時間(91.3%)。

23家受訪公司中,95.7%的行政人員實行分階段工作時間制( Waktu Kerja Berperingkat),19家受訪公司中,89.5%的非行政人員實行分階段工作制。

僅1.3%實施壓縮工作周制

對於實行壓縮工作周制的受訪者,157家受訪公司中有1.3%對不輪班值的員工實施了壓縮工作周制。

157家受訪企業中有2.6%表示對輪班值的員工實行壓縮工作周制,其中1.9%的受訪企業實行每周4個工作日的壓縮工作制。

沒接彈性工作申請不獲批投訴

大馬半島人力局指出,該局迄今都沒有接獲任何僱員因為申請不獲批准而提出的正式投訴。

“我們只收到公眾咨詢適當的實施方法和範圍,目前還沒有正式的投訴。”

該局向星洲日報指出,如果彈性工作安排的申請遭僱主拒絕或未能在期限內回複申請,僱員可以向最近的人力局(JTK)作出投訴。

除此之外,如果在彈性工作安排存在歧視因素,員工可以向人力局投訴。

該局稱,雖然彈性工作安排在大馬還很新鮮,但這個現代僱傭制度,在比利時、法國、德國、紐西蘭、荷蘭和英國得到了積極的嚮應。

“自冠病疫情結束後,由於各種優點,彈性工作安排因為一些好處,例如提高生產力、節省燃油成本、過路費、停車費、車輛維護或上下班的公共交通費用及其他成本比如購買上班服和飲食等可以減少,而持續落實。”

該局說,這間接有助於降低工人尤其是B40低收入群體工人的生活費。同時,如果彈性工作安排得到長期精心規劃,僱主就有機會降低某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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