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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斯瑪涉嫌洗錢逃稅 申請撤控12月13日審

(吉隆坡7日馬新社訊)前首相夫人拿汀斯里羅斯瑪已入稟申請,以尋求撤銷她面對合共17項洗黑錢和未向內陸稅收局申報其收入的控狀。

高庭法官慕尼安迪在羅斯瑪辯護律師拿督費魯茲告知,辯方已在昨日入稟上述申請後,擇定於12月13日聆審撤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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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71歲的羅斯瑪是在2020年10月4日被控上法庭,她面對12項涉及709萬7750令吉的洗黑錢控狀,以及5項未向稅收局申報其收入的控狀。

她被指於2013年12月4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間在安邦路的艾芬銀行,以及2014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間在端姑阿都哈林路的稅收局犯罪。

羅斯瑪要求宣判無罪

羅斯瑪在其撤控申請中,要求法庭宣判她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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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在支持其申請的宣誓書中說,她所面對的控狀毫無根據、存在缺陷,以及未揭露任何任違法行為。

“上述的所有控狀,基本上是指控我疑似未根據1957年所得稅法令第77(1)條文報稅,因此違反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12條文。

“在事發時,內陸稅收局總監不曾向我提交任何的估稅、要求和申索,以援引上述的1967年所得稅法令,使之成為可繳付的數額。”

羅斯瑪提到,只有所得稅特別專員有權定奪上述的數額是否需繳稅,而不是法庭。

“如果繼續由刑事法庭決定(是否需繳稅),所得稅特別專員作為一個通過成文法律賦權的單位,其職能將被取而代之。

“我擁有受到公平對待的實質憲法權利,以及根據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6部分,我擁有實質法律權利,以就稅收局的任何估稅提出上訴,而在本案中,我顯然被剝奪(這方面的權利)。”

此案是在8月24日開審,以及已傳召兩名證人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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