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水罪成罰款2萬‧豪宅發展商上訴減刑

(雪蘭莪.沙亞南25日訊)18所豪宅的發展商被控違法接駁水管“偷水”罪成,被判罰款2萬令吉,發展商代表不滿判決,準備上訴減低罰款。

這宗罕見由國家水供服務委員會(SPAN)提控發展商的“偷水”刑事案,週一在沙亞南地庭下判,吸引大批媒體出席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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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控狀指出,發展商Teroka Timur私人有限公司被控於2008年6月2日在沙亞南30區的丹絨魯30/40A路,違法接駁公共水供或服務水管,抵觸2006年水供服務工業法令123條文,並可在相同條文下治罪。

不知承包商裝水管未注冊拒絕透露姓名的發展商代表出庭面控,他的代表律師拉占告訴法庭說,被控代表是該公司的顧問兼地主,不過,有關發展計劃的接駁水供工程是交由承包商負責;所以,其當事人對承包商安裝水管後未向水供管理公司(Syabas)進行註冊完全不知情。

他坦承,當地17所建竣的住所只有3戶居民搬入居住,並在居住了3個月後才發現問題,不過,他否認其當事人是該計劃的發展商的說詞。

“我當事人是受到他人的誤導下才會犯下錯誤的,希望法庭給予輕判,我們希望是2000令吉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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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國家水供服務委員會的代表律師沙立夫阿茲曼向法庭指出,被告公司身為有關地段的發展商有責任根據程序,向執法單位尋求批准後妥善進行發展工程。

他聲稱,根據調查,有關地區共有18所獨立式豪宅,而非被告公司所指的17間。他也出示馬來西亞公司註冊委員會的證明,指被告公司的確是發展商。

他認為,偷水的問題不應該是根據使用量來計算,因為違法接駁水管就是不對的事,而且豪宅安裝了水錶也沒有向當局註冊,加上豪宅當時沒有入伙紙,這更加顯示被告公司的行為是違法的。

他說,一旦在2006年水供服務工業法令123條文罪成,被告公司可被判不超過10萬令吉罰款或監禁,或兩者兼施。他希望法庭給予被告公司最嚴厲的判決以示懲罰。

去年接82水供罪案投報

根據國家水供服務委員會指出,當局去年接獲82宗來自全國各地有關水供罪案的投報,大多數案件正帶上法庭審理,這與較早前只有32宗投報已大幅度增加,而接獲最多投報是雪蘭莪,其次是森美蘭。

國家水供服務委員會公關主任林炳良和執行官諾麗沙週一出庭聆審,林炳良告訴記者說,這是委員會提供發展商偷水的罕見刑事案,他們希望新聞見報後可以提高公眾意識,並可發揮警惕效用。

另外,國家水供服務委員會代表律師沙立阿茲曼也是該委員會經濟與社會管制部的消費人事務監督與執法組高級執行員。

住戶未接獲水費單揭發

國家水供服務委員會代表律師沙立夫阿茲曼指出,當局是在接獲豪宅住戶的投訴,指該區多個月沒有收到水費賬單後展開調查,並揭發發展商違法接駁水管的問題。

發展商代表律師拉占試圖向法庭解釋說,其當事人在豪不知情下主動向水供管理公司查詢水費單後,揭發承包商違法接駁水管的問題。

“我當事人是在多個月沒有收到水費單後主動向水供管理公司查詢,豈料卻被控違法接駁水管,事實顯示我當事人根本沒有意圖要這樣做。”

此舉受到沙立阿茲曼的反駁,“其實是當地的住戶發現多個月沒有接到水費單後前往水供管理公司查詢,而執法組官員因此展開調查,才發現被告公司違法接駁水管。”

他說,被告公司豈止是違法接駁水供如此簡單,更甚的是,被告公司的行為可以導致有關地區水壓受影響、水供無法有效供至用戶、甚至浪費水源的問題。

法官拉迪花宣判時指出,她考慮控辯雙方的陳詞,認為被告公司違法接駁水供證據確足,包括當時的豪宅沒有人伙紙、居民的投報等罪名成立,被判罰款2萬令吉,如拒絕繳付將以監禁6個月取代。

拒絕透露姓名的發展商代表過後使用法庭特別通道離開,以逃避庭外大批攝影記者的追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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