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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試用期被炒獲賠2.8萬 法庭:解雇需理由

(八打靈再也30日訊)一名60歲員工不滿公司在試用期間,無理解雇他而將公司提告上工業法庭後,獲判4個半月,共2萬8000令吉的工資補償!

據律師林煒烈日前在小紅書的帖文分享,這名60歲員工於2019年初,經新雇主三顧茅廬“挖墻腳”才於2月跳槽;不過,新公司在試用期期間,沒有給予充分理由下解雇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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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帖文,員工接受新雇主的工作獻議時,所簽署的聘請信是沒有提到試用期的事項。直到在新公司上班近1個月後,這名員工被要求簽另一份增加試用期規定的新合同。

“同年7月,雇主以新合同規定,把他解雇了,並給予他相當通知期的兩周工資。

“員工表示,若知道雇主不會遵守他們之前的約定,他就不會離開原來的工作。因為,他那時候已經60歲了,需要工作的保障。”雇主反駁說,他在解雇員工的時候,員工仍處於試用期,而雇主本身也沒有打算正式聘用他,所以付了兩周的工資。

據林煒烈,工業法庭認為員工接受新合同,就需要遵守合同的規定,況且對方在簽合同後的接下來兩個月,也繼續在新公司工作,直到被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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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隨便解雇員

“工業法庭認為,這證明員工接受新合同,並同意雇主開出的新條件。不過,工業法庭也指出,除非有嚴重的行為問題,否則在試用期內不能隨便解雇員工。

“即使公司在合同中有權向試用員工發出兩周的解雇通知,公司也需要證明解雇是有理由的。”

林煒烈指出,相關雇主因無法出示解雇理由而被工業法庭判定雇主解雇員工的行為是不合理的。

“法庭強調,員工雖然在試用期,但他也是員工,所以他有權利得到保護,因此命令雇主向這名員工做出2萬8000令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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