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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3子彈出境 美國男子罰4千

(雪邦23日訊)一名美國人上周五(29日)晚上10時40分從吉隆坡國際機場出境時,被發現在缺乏執照或準證情況下,攜帶3枚子彈,觸犯我國1960年武器法令。

這名美國人大衛艾倫(47歲)今日被控上推事庭,他表示認罪,推事莫哈末布何里判他罰款4000令吉,如無法償還罰款則以一個月監禁代替;大衛艾倫隨後選擇繳付全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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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一名假槍工廠的員工,相關工廠的產品包括假槍使用的塑料子彈。

被告是在1960年軍火法令第8(a)條文下被提控,罪成可判處不超過7年監禁、不超過1萬令吉罰款或兩者兼施。

根據控狀,被告案發當天準備乘搭返回美國的航班,在安檢處被發現攜帶兩枚7.62×39的Tulammor子彈、一枚7.62×39毫米的俄羅斯產的Wolf子彈,而他並沒有槍械執照及準證。

被告代表律師維威克說,其當事人是作為美國公司代表來到馬來西亞公幹5個星期,也為假槍工廠行業提供新的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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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其當事人在美國持有相關子彈並不違法,也沒有任何意圖在大馬進行銷售及制造子彈,同時在美國及大馬都沒有犯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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