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生日“送”房求婚 男子被分手後成功索討16萬頭期

(台北17日綜合訊)陳姓軍人與溫姓女子愛情長跑10年,原本兩人已經準備結婚,他也在女友生日時送上“預售屋”這份大禮,沒想到不久之後就被分手,憤而決定提告討回房子頭期款113萬余台幣(約16萬3756令吉)。
陳男在此案一審獲判勝訴後,溫女不滿提出上訴,但高等法院認為,陳男在討論房貸時曾傳訊息表明,“我的目的是跟你結婚啊!然後要一起養家啊”,最終仍裁定女方敗訴,必須返還頭期款,全案確定。
據台媒報道,陳男在判決書中主張,和溫女交往期間,為了將來結婚做準備,他在2020年10月間以女友的名義買了新竹某地區的預售屋及停車位,並陸續支付頭期款113萬余台幣,沒想到不久之後就被分手,因此決定提告撤銷贈與,並要求女方返還已經繳納的頭期款。
溫女在提出上訴時曾指,陳男為證明真心,選在她生日當天將房子送給她當成生日禮物,這是單純的贈與,並未以結婚為前提。
據溫女敘述,根據過去的交往狀況,陳男習慣在兩人發生口角之後以金錢補償她去買禮物;至於2020年12月起收到的每個月4萬元轉帳,也是男方送給她自行運用的,並非用來支付頭期款,存折上標注“買房基金”只是男方的單方面認知,無法證明贈與附有負擔。
不過,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兩人在2019年間一同挑選婚戒,陳男單膝下跪求婚,溫女笑著應允,此有錄影光碟為證,可見雙方在買房之前確實已有準備結婚的共識。
合議庭接著指出,從LINE對話紀錄中可知,陳男曾傳訊息表明“我(的)想法說是在10月3日帶你去訂(房子)”,然後又說“這樣不就一個生日大禮了”,顯見雙方對於買房一事已有所討論,最終決定在溫女生日當天訂購房屋。
合議庭強調,陳男每個月的薪水大約是5.5萬台幣(約7970令吉),若不是為了結婚買房,怎麼會無故每個月給溫女4萬元花用,反而導致自己生活拮據,最終不采信溫女的說詞並判她敗訴,必須返還男方113萬余台幣的頭期款,全案確定。
文/圖:互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