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評副刊

【翱翔天際】疑似車震案執法過度

青少年在車上疑似車震遭人攝錄後放上網瘋傳,媒體和網民大肆炒作,甚至還要肉搜當事人,這些其實都是極度噁心的事,別將他人的過錯或不幸當作自己的樂子,這是極度不應該且會對人造成傷害的事,更別提同樣有犯法的嫌疑,完全不應當發生。

事情的對錯明顯,上載散播的人都要負有法律責任,為此那些站在道德制高點批判當事人的網民,其實自己同樣也在犯法而不知覺。即便當事人真的犯錯,報案讓有關當局採取行動即可,大力傳播分享不過是滿足自己的私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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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對錯明顯,那就無需耗費太多時間討論。本文想要聚焦的是執法當局過度執法,完全不專業的問題,這才是會影響你我及所有大馬公民的事情,因為要知道,警方不是可以只用懷疑,就可以將任何人扣留,就像此案一樣,在隔日再帶往法庭進行延長扣留的申請。

請保護未成年

第一個要談的就是,為何此種沒有篡改證據疑慮,相關證據簡單直接且沒有傷害暴力嫌疑的案件,警方要申請延長扣留?

在我國法律制度之下,延長扣留非不必要,警方是不應該提出申請的,因為這以為當事人將會進一步喪失人身自由,需要在扣留所中在虛度幾日光陰,既然還未審判之前都是無罪的,那這種在尚未提控前的調查階段,就進行長時間扣留的行為是非常不應當且要小心謹慎地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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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在我國的刑事程序裡,警方必須要有強力的理由,比如當事人在案件調查之中不合作、獲得自由可能會湮滅證據造成調查困難等,才能夠向法庭申請延扣。而在疑似車震案中,最主要證據就是影片和當事人的證詞,這些都是被扣留的24小時內,就可完成調查搜證的,那還有什麼理由要延長扣留他們,關這兩位年輕人多幾天?這明顯並不恰當。

第二點則是涉案人之一為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根據《孩童法令》,任何孩童(即未成年人)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不過調查還是面控階段都不能讓其身份曝光,甚至在進行審訊時都要在特別的孩童法庭清場進行,為的就是保護當事人,但在此案,警方竟然大剌剌的將其帶上法庭,任由媒體及其他法庭人員矚目,這完全就是罔顧法律的舉動啊!

所以媒體大肆報導,刊登相關人士的照片影片(即便是馬賽克或背景照也同樣不行),都屬於是犯法的行為。

請勿未審先判

再來第三點,則是讓兩位當事人銬手並著囚服出庭,這明顯存在羞辱當事人的意味。兩人是在家被逮捕,顯然不會出現穿著不得體無法上庭的情況,因此為何要讓他們穿上囚服?看看那些政治人物貪腐數百上千甚至過億令吉的案子,又有哪一位是穿著囚服上庭的?明顯雙重標準。

更甚的是,兩位當事人犯下的都不是暴力罪行,沒有在上庭途中攻擊他人的疑慮,而且兩人涉嫌的也不算嚴重的罪行,更沒有任何前科,為何要拷上手銬?警方在此事上明顯有想要教訓當事人的成份,這一點也是非常不妥當的。警方只管調查,之後再讓檢署決定提控與否,最後再由法庭作出判決,各司其職,警方先自行針對對錯進行懲罰,那是絕對不應當發生的事情。

以上三點,明顯看出執法過度及不當現象,這才是公眾應當關注的焦點啊!

(光明日報/評論.作者:洪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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