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法院以4比1票駁回納吉在SRC案的司法檢討申請。聯邦法院五司以東馬大法官阿都拉曼為首,其他4人為聯邦法院法官王南吉、羅扎麗亞和諾丁哈山以及上訴庭法官阿布巴卡。
納吉在去年8月的SRC案終極上訴失敗後,提出司法檢討申請如下:
1)檢討是否有違反自然的司法公正或濫權過程;
2)檢討法院拒絕辯方納入新證據的申請;
3)檢討法院駁回延審的申請;
4)檢討法院駁回要求首席大法官東姑文退審的申請。
納吉的司法檢討申請被聯邦法院一一駁回。王南吉宣讀駁回申請的判詞要點如下:
1)納吉的公平審訊權未受侵害,大法官麥文當時有讓鄭寶德作口頭陳詞,但後者拒絕。
2)聯邦大法官東姑麥文“不退審”的決定正確,因法院可決定是否批準納吉的代表律師鄭寶德退出。
3)辯方要求延審3至4個月,法官可以拒絕。
4)司法檢討不是上訴,是檢視問題如納吉是否面對不公審訊等事項。
5)納吉的遭遇是他咎由自取(the author of his own misfortunes)。
五司判決4比1
五司的判決4比1,持唯一異議判決(dissenting judgement)的是東馬大法官阿都拉曼。他的理由要點如下:
1)法院拒絕辯方的延審要求,已侵害納吉的公平審訊權。
2)在上訴審訊時,沒有聆審辯方的觀點,控方口頭陳詞的兩天,辯方沒有任何陳詞(辯方律師因堅持延審而拒絕陳詞)。
3)辯方的法律權益因而被侵蝕,法院理應先讓納吉陳詞,才讓副檢察司陳詞。
納吉代表律師沙菲宜說,持異議的東馬大法官阿都拉曼的判詞,將加強他們向國家元首尋求特赦的申請。
但他說阿都拉曼決定讓納吉無罪釋放,而非案件重審;這點已言過其實。根據媒體報道,阿都拉曼根本沒有那樣說。
而且不是辯方律師本身拒絕陳詞的嗎?辯方換了律師數次要求延審又要法官退審又拒絕陳詞然後律師被解雇,這戲劇化的多般要求,法院都盡量在配合,已經拖延許多時間了?
法官王南吉說,司法檢討不是上訴,而是檢視問題如納吉是否面對不公審訊等事項。既然不是上訴,至多也只是重審案件,不會是無罪釋放。
沙菲宜質疑,不允許重審該案,是因為怕納吉獲無罪釋放。這番言論,足可構成藐視法庭處理。這也不是第一次沙菲宜抨擊法庭裁決。
現唯有指望特赦
阿都拉曼法官認為納吉不該為其代表律師的失誤而付出代價。
納吉自己爆料,是再益律師事前找他,所以其“御用”律師沙菲宜在最後一分鐘退出,改由鄭寶德律師登場。若是有人失誤,納吉大可起訴該“搞砸者”。
納吉現任可以指望的,便是尋求國家元首特赦。現任元首會不會在任期屆滿前行使其赦免權?
(光明日報/評論.作者: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