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0日訊)衛生總監丹斯里諾希山聲稱,1983年食品法令第13條文已闡明,禁止銷售任何含有有毒、有害或其他損害健康物質的食品,因此擁有危險毒素的河豚(俗稱雞腿魚)並不允許銷售。
他在臉書發文提到,根據食品法令,國內還是禁止銷售有危險毒素的河豚。
Advertisement
他針對柔佛居鑾早前發生一對老夫妻吃雞腿魚中毒,釀1死1昏迷搶救事件回應指,依據衛生部疾病控制組數據,1985年至2023年3月期間,國內共通報58宗食用河豚後中毒事件,其中有18人喪命。
他強調,為防有更多人因食用河豚後中毒,衛生部食品安全與品質組已制作了教育素材,助提高民眾對河豚危險毒素的認識。
總監表示,該部也會繼續對民眾展開食品安全教育,包括灌輸食用河豚的危險性。
“衛生部食品安全與品質組在2019年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包括公眾、魚販、漁民和廚師在內的86%受訪者,都對食用河豚的危險性有足夠認知。”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