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警察護名譽非法” LFL促安華撤回報案

(吉隆坡15日訊)針對警方援引刑事法典第500(誹謗)條文對國盟主席丹斯里慕尤丁展開調查一事,捍衛自由律師團(LFL)對此做法表示不同意。
LFL總監再益馬烈發文告譴責,首相拿督斯里安華的政治秘書因慕尤丁涉嫌誹謗安華而向警方投報,而該罪行可能導致慕尤丁被判入獄。
他指出,由安華的政治秘書提出這樣的警方報告是令人震驚和不民主的。顯然,如果沒有安華的批准,警方是不可能做出投報的,而目的顯然是為了壓制他的政治對手慕尤丁和其他選擇批評安華的人。
他表示,正如安華的政治秘書所說,首相或任何部長依靠執法機構的機制來壓制任何“對他們的領導產生負面印象”的言論是非法的、違憲的和專制的。
可通過民事法庭護名譽
“如果首相或政府中的一員認為他們被誹謗了,可以通過民事法庭來洗刷他們的罪名。在我們的民主制度下,首相與普通公民一樣,不會享有任何特殊地位,而他利用警察來維護自己的名譽是非法的。
“難道安華忘記了在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的時代,當時的反對黨民聯也因為批評當時的首相納吉而受到了類似的警方調查?難道安華和他的政治聯盟沒有從他們當時受到的迫害中吸取教訓?
“這事為我國樹立了一個危險的先例,因為任何其他對首相或任何部長表示異議的人民都可能被採取類似的行動。這使得《聯邦憲法》第10(1)(a)條款所保障的人民的言論自由權失去意義,並危及我們的公民自由。”
警職責是維護公共秩序
他提醒政府,警察的職責不是為了保護首相或其他部長的形像或聲譽。他們的工作是保護公眾不受犯罪侵害,維護公共秩序,而一個成熟和民主的政府會公開回應批評,而不是試圖監禁批評者。
因此,再益馬烈指出,作為一個尊重法治的民主國家領導人,安華必須指示他的政治秘書立即撤回警方的報告,因為這是民事法庭的問題。同時,警方必須立即停止對涉嫌誹謗言論的任何刑事調查,因為保維護首相的聲譽不是他們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