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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14日訊)土團黨青年團前團長賽沙迪被控4項失信、濫用資金及洗黑錢案的辯方團隊,今早宣佈完成了自辯階段。
承審此案的司法專員拿督阿茲哈則諭令控辯雙方在4月3日前提呈書面陳詞,並於4月10日及11日聆聽控辯雙方的自辯階段口頭結案陳詞。
辯方原定要強制傳喚反貪會查案官莫哈末依山作為此案第5名辯方證人出庭供證,但他今早僅出庭讓兩名辯方證人,即賽沙迪及第4名辯方證人茜蒂努魯希達雅指認,並沒供證。
辯方律師哥賓星在庭外受詢時解釋,辯方已有足夠資訊記錄在案,以證明該反貪會官員曾與賽沙迪對話,也有錄音抄本顯示對話內容,辯方認為這已足夠。
他聲稱,賽沙迪今早已在庭內辨認2021年7月12日在其住家與他對話的反貪會官員莫哈末依山,茜蒂努魯希達雅也辨認出該男子便是聯系她的反貪會查案官。
他表示,辯方在證明該對話方面的舉證充足,交由控方決定是否要傳召證人做出否認,但控方沒這麼做。
也是首名辯方證人的賽沙迪今早重新站上證人欄,指認被傳喚出庭的莫哈末依山,就是在其住家與他對話的反貪會官員。
賽沙迪在自辯環節的首日供證時聲稱,調查該案件的莫哈末依山有告知要支持土團黨總裁丹斯里慕尤丁的要求,也稱反貪會是政權更迭時的政治工具。
較早前,二度上庭供證的茜蒂努魯希達雅在接受主控官拿督旺沙哈魯丁副檢察司交叉盤問時,並不認同控方主張的報案書內容指她被反貪會官員威脅及粗暴對待不實。
她聲稱,她在向警方報案後也召開記者會說明其遭遇。
茜蒂努魯希達雅當時在記者會上控訴,她針對賽沙迪住家入賊導致存放在保險櫃內的財物失竊一案配合反貪會調查工作錄供時,遭官員口出惡言、用腳踢椅子及詢問許多不相關問題,也稱自己被4或5名男性官員包圍及威脅。
高庭在2022年10月28日宣判,賽沙迪被控4項失信、濫用資金及洗黑錢控狀表罪成立,需出庭自辯,他選擇宣誓自辯。自辯階段是自今年2月22日開始,經歷5天,共傳召4名辯方證人。
賽沙迪被控作為時任土團黨青年團團長,與時任土團黨青年團副財政拉菲克哈金串謀,透過後者的權力刑事失信,濫用土青團基金內一筆總額100萬令吉資金。
他被控在2020年3月6日於吉隆坡中環聯昌銀行(CIMB)大廈的銀行犯下罪行,抵觸刑事法典第406條文(刑事失信之處罰),可與第109條文同讀,一旦罪成,將面對最高10年的監禁與鞭笞。
第二控狀則,賽沙迪不誠實地濫用供第14屆全國大選競選活動的12萬令吉獻金,該筆獻金是透過Armada Bumi Bersatu Enterprise的馬來亞銀行回教銀行(Maybank Islamic Bank Bhd)戶頭籌集,導致拉菲克報銷這筆數額。
他被控於2018年4月8至21日期間,在班登再也花園的馬來亞銀行回教銀行犯下上述行為,觸犯刑事法典第403條文(不誠實挪用財物),一旦罪成,將面對6個月至5年的監禁和鞭笞及罰款。
他同時也面對兩項洗黑錢罪控,被控在2018年6月16日和19日,在柔佛柏齡花園一間銀行,分別將本身在馬銀行回教銀行戶頭的5萬令吉非法活動收益,轉移至本身土著股權基金(Amanah Saham Bumiputera)戶頭,抵觸2001年反洗黑錢法令、反恐金融法令及非法活動法令地4(1)(b)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4(1)條文下治罪。一旦罪成,將判囚最高15年及最高5倍的黑金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