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駁回最終上訴 巫統班登前主席貪污維持原判

(布城2日訊)上訴庭駁回了巫統班登區部前主席阿都甘尼的最終上訴,10項貪污控罪維持原判,並將監禁8年和罰款97萬7560令吉。
以拿督哈尼巴為首的上訴庭三司一致裁決,拒絕阿都甘尼要求撤銷定罪和判刑申請。
哈尼巴在宣判時表示,高庭的判決理由大多與其中9項受賄控罪事實無關,因此高庭的觀點必然有利於上訴人。他表明,上訴庭有權根據地庭的證詞重新審理上訴。
他說,審查上訴記錄和地庭判決的所有證詞和理由後,三司認為地庭的裁決值得捍衛,也沒錯誤需高庭和上訴庭介入。
“我們也對地庭審理階段沒有錯誤感滿意。因此,維持地庭的定罪和判決,而(9項控罪)上訴申請被駁回。”
此案另兩名法官為拿督南塔巴蘭和拿督威拉阿末。
至於另一項受賄以委任一家公司作為承包商的指控,哈尼巴表示,上訴庭亦認為高庭沒有錯誤需上訴庭的介入。有鑑於此,高庭的定罪和判刑恰當,上訴被駁回,維持高庭原判。
依據9項控罪,阿都甘尼被控在擔任安邦再也市議會招標委員會委員時,收受來自已故承包商阿都拉曼耶谷19萬3512令吉賄賂,作為協助獲安邦再也市議會兩項服務招標項目的報酬。
兩項服務是SP 23區競標項目,即Taman Lembah Maju和Taman Kencana的固體廢料回收服務及PB 16區競標項目,即Pandan Cahaya的清潔服務。
他被控在2006年8月4日至2007年3月31日期間犯下有關罪行。
另一控罪,則是阿都甘尼被控在2006年5月1日在班蘭再也受賄,即委任與其有利益關係的Lembah Rimbun公司為Dwisakti Mewah私人有限公司的分包商。
這筆賄金作為協助Dwisakti Mewah公司獲安邦再也市議會SP 21招標項目的報酬,即銷毀班蘭英達鎮固體廢料。
上述10項控罪抵觸1997年反貪污法令第10(a)(aa)和第11(a)條文,並可在第16條文下判刑,最高可監禁20年及罰款不少於賄金的5倍。
據了解,阿都甘尼已繳付了97萬7560令吉的罰款,並從即日起在加影監獄服刑。
2012年12月28日,吉隆坡地庭裁決阿都甘尼監禁8年和罰款97萬7560令吉,而吉隆坡高庭亦維持地庭原判。
本案主控官是諾茲拉蒂副檢察司和莎米哈,而阿都甘尼的律師則是佔裡依布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