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執法機構調查法官需依程序 再益籲安華干預避免裁決變危機

(吉隆坡25日訊)首相署前部長拿督再益依布拉欣認為,聯邦法院指執法機構需遵守必要程序,才能調查法官的判決是一項重大錯誤,並且可能會引發危機。

他說,這是因為有關裁決已被視為似乎在阻擾反貪會執行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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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呼籲首相拿督斯里安華立即採取必要措施,避免該裁決演變成危機。

“如果安華再不出手,國家將面臨重大危機,從來沒有一個國家可以阻止有合理原因的執法機構對法官展開調查。首相和統治者都能被當局調查了,更何況是法官?”

他在接受《每日新聞》訪問時說,聯邦法院的裁決被指違反三權分立原則的說法並不存在。

彭亨大學憲政專家兼地方法律學(Jurisprudens Watan)創辦人拿督旺阿末弗茲則指出,所有人包括法官在內都可在刑事程序法典及反貪會法令下被提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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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聯邦憲法第8條款闡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無論是法官、部長和議員都要經過同個程序。

“聯邦憲法第181(2)條款闡明,總檢察長可提控任何犯法人士,包括國家元首和統治者,雖然聯邦憲法有闡明司法人員操守的條例,相關條例並不在刑事程序法典、反貪會法令以及總檢察長身為主控官的權利下有豁免。”

旺阿末弗茲也指出,雖然聯邦憲法第125條款闡明違反操守的法官需經過委員會審理,這些法官還是要先完成司法程序才會被送往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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