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评副刊

【遇見律師】加班好不好

隨著最新的勞工法令於今年1月1日生效以後,受惠於該法令的僱員範圍又再一次的得到了擴充。 根據現有的法令,凡是薪水4千令吉或以下或是被列在勞工法令第一附表的僱員們,都受最新勞工法令的全面管轄,而當中的優惠就包括了超時工作津貼或是俗稱 「加班費」 。 這就意味著僱主們的薪資架構上有著翻天覆地的改變,因為在這個新法令還沒有生效前,只有薪水2千令吉或以下者或是被列在勞工法令第一附表者才能享有超時工作津貼(若僱傭合同已經給予超時工作津貼的案例就另當別論).

何為超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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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工法令60A(3)條紋,凡是工作時間超過勞工法令所定的一般工作時間 (「normal working hours」) 或是超過僱傭合同裡所定下的工作時間,那麼它將被視為超時工作。這裡值得注意的是,若僱傭合同裡的工作時長與勞工法令有所衝突,那法律會以勞工法令為依歸。 勞工法令60A(3)條紋對於一般工作時間的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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