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1MDB 65億美元債券案 黃宗華獲釋不代表無罪

(吉隆坡9日訊)高庭裁決,高盛集團前銀行家黃宗華在被控涉及一個馬來西亞發展有限公司(1MDB)發行65億美元(約285億令吉)債券而面對的4項控狀下,獲得釋放但不代表無罪。

根據《馬新社》的報導,主控官扎基阿斯拉夫說,黃宗華在美國紐約的審訊已結束,而刑罰原定於去年12月宣判,但後來延至今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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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仍有意在未來跟進這宗案件。”

“但這一段期間,為免浪費任何一方的時間,控方要求被告獲判’不構成無罪的釋放’(DNAA),直至(美國)完成所有司法程序。”

因此,承審法官莫哈末加米爾(Muhammad Jamil Hussin)批准控方申請,並判決黃宗華“不構成無罪的釋放”,直至紐約法庭宣判為止。

較早前,黃宗華代表律師陳福泉(音譯,Tan Hock Chuan)以本案已審訊很久為由,要求法庭宣判其當事人全面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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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大馬》一則報導指出,根據馬來西亞法律,如果被告被判處“獲釋但不代表無罪”,則控方仍可再次因同一罪行提控被告。

黃宗華是於2019年5月被引渡至美國紐約,而他也是美國制裁一馬公司案中,首名上庭面控的被告。

去年4月9日,美國法庭裁決,黃宗華協助前老闆雷斯納挪用一馬公司公款3項罪名成立,即兩項海外反腐敗法令(FCPA)罪以及一項洗錢罪。法庭也諭令黃宗華宵禁,以待宣判。

在馬來西亞方面,黃宗華於2018年12月19日被控在擔任高盛集團馬來西亞投資銀行業務負責人期間,協助前上司雷斯納從一馬公司挪用公款、收取佣金、洗黑錢,以及賄賂官員以替高盛取得生意。

不過,黃宗華並不認罪。他的律師團聲稱,其前老闆雷斯納成為控方證人後,蓄意牽連黃宗華,以便獲得從輕判決。

雷斯納是黃宗華案的關鍵證人。2018年,雷斯納面對相同控罪時認罪,並遭美國政府充公4400萬美元。後來,他同意與美國政府合作,並成為黃宗華案的控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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