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涉嫌非法拐帶致傷男子 1人轉污點證人 2被告不認罪
(大山腳28日訊)3名華裔男子涉嫌非法拐帶、禁錮並致傷一名男子,今日被帶上大山腳推事庭,其中一人轉為污點證人,2名被告皆不認罪,推事允准分別以1萬5000令吉及1萬令吉保外候審,案定明年2月28日過堂。
此案件涉及債務糾紛,警方在這起案件中逮捕3名嫌犯,惟其中一人(28歲)轉為控方污點證人。首名被告為王育揚(譯音,26歲),第二名被告為陳俊賢(譯音,22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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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控狀,第一項控狀是於本月20日下午3時許,在詩布朗再也葛拉沙路致傷一名華裔男子劉忠耀(譯音,31歲),牴觸第323條文(蓄意傷人),并與刑事法典第34條文(同謀)同讀。
第二項控狀則是企圖擄拐及非法禁錮該名男子,牴觸刑事法典第365條文(非法禁錮),并與刑事法典第34條文(同謀)同讀。
首被告也面對另一項控狀,指他于本月20日下午4時左右,在詩布朗再也柏霞冷森美浪,勒索及恐嚇劉忠耀,牴觸刑事法典385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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牴触刑事法典第323條文(蓄意傷人)下,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監禁1年或最高罰款2000令吉,或兩者兼施。刑事法典第34條文闡明,數人為了共同意圖犯罪,各人皆得負責,如由他單獨犯罪一般。
牴触刑事法典第365條文(非法禁錮),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坐牢7年和罰款。刑事法典385條文罪成可被判處監禁高達7年或罰款或鞭笞或其中2項刑罰。
推事哈里斯允准2名被告在共謀控狀下,各以1萬令吉保外候審,首被告的勒索案則以5000令吉保外,並擇定案件于明年2月28日過堂。
此案2名被告的辯護律師為馮俊傑,主控官為娜蒂雅副檢察司,推事為莫哈末哈里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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