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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聯:半島及直區適用 2天特假應為有薪假

(八打靈再也15日訊)隨著看守首相拿督斯里依斯邁沙比利昨日宣佈,在投票日及前夕(11月19日及18日)兩天列為特別公共假期後,大馬僱主聯合會(MEF)主席拿督賽胡先表示,據1955年僱傭法令第60D(1)(b)條文下,1951年公共假期法令第8條文宣佈的假期,應被視為有薪假。

他發文告聲稱,上述假期是在1951年公共假期法令第8條文下宣佈,僅適用在半島及納閩直轄區,沙巴及砂拉越則取決各州政府改採取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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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沙巴勞工條例第103(1)條文及砂拉越勞工條例第104(1)(b)條文,包含與1955年僱傭法令第60D(1)(b)條文類似規定。

他表示,1955年僱傭法令第60D(1)(b)條文闡明,每名僱員有權享有憲報頒布的11個公共假期,其中5個為國慶日、國家元首誕辰、統治者或州元首或聯邦直轄區日、勞動節和馬來西亞日,僱員也都有權享有任何在1951年假期法令第8條文下被宣佈的公共假期。

“半島及納閩直轄區的僱主,都需視18及19日為公共假期,但他們可依據1955年僱傭法令第60D(1A)條文,以其它日子代替該假期,該條文沒規定僱主需獲僱員同意以代替該假期。”

賽胡先要勸告僱主,有關僱傭法令第60D(1)條文規定,若任何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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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在憲報頒布的假期及在1951年假期法令第8條文下被宣佈的公共假期,周假或其它公假的工作日,都應被視為帶薪假,以取代之前假日。

他舉例說明,若星期五(18日)或星期六(19日)是半島任何州屬及納閩直轄區的周假或公共假期,該假日之後的工作天應被視為帶薪假,以取代之前的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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