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

挑戰解散國會有效性 高庭駁查爾斯申請

(吉隆坡28日訊)高庭今日駁回原任巴生區國會議員查爾斯為挑戰看守首相拿督斯里依斯邁沙比利宣佈解散國會的有效性,而提出的訴訟申請;同時,也拒絕發出司法檢討准令予班登區選民賽依斯干達,使得他無法挑戰依斯邁沙比利解散國會的決定。

查爾斯在10月11日入稟法庭申請禁令,將依斯邁沙比利、大馬政府和選舉委員會列為第一、第二和第三答辯人,要求法庭宣判依斯邁沙比利宣佈解散國會的行動已違反聯邦憲法第40(1)條文,因為他此前並未與內閣協商。

Advertisement

查爾斯也要求法庭宣判國家元首隻能在聯邦憲法第40(1)條文下御准解散國會,也尋求禁止選舉委員會選在雨季舉行第15屆全國大選。

隨著政府的代表律師丹斯里祖克菲里阿末以及查爾斯的代表律師瑪立在10月20日結束陳詞後,吉隆坡高庭(上訴及特別權力組)法官拿督阿末卡瑪在今日透過視訊軟體Zoom作出上述裁決。

阿末卡瑪在裁決時指出,作為行政之首,首相在向國家元首提出解散國會的請求時,不需要與內閣成員協商,要求解散國會完全是首相的權力。

他認為,由於解散國會是根據聯邦憲法第40(2)(b) 條款進行的,因此不需要在聯邦憲法第40(1)和(1A)條款下,向內閣尋求建議。

ADVERTISEMENT

“在聯邦憲法第40(2)(b) 條款下,國家元首在首相的要求下,擁有酌情權決定解散國會。”

他指出,與聯邦憲法第40(1)和(1A)條款不同,國家元首在聯邦憲法第40(2)(b) 條款下履行職責時,不受首相的建議所約束。

“首相也一樣,擁有最高行政權力,在向國家元首要求解散國會時,無需諮詢內閣。

“由於要求解散國會的唯一和最終權力完全掌握在首相的手中,因此起訴人(查爾斯)在挑戰國會解散的有效性方面,所提出的論點是沒有根據的。”

阿末卡瑪也說,國會解散屬於非訴訟事務,首相要求解散國會的權力也是屬於非訴訟事務。

他認為,申請人提出的訴訟是可恥、輕浮或無理取鬧的,濫用了法庭程序,因此必需被駁回。

在阿末卡瑪作出上述裁決後,祖克菲里阿末要求起訴人支付20萬令吉的賠償給予答辯人。

瑪立則表示,由於此案涉及公眾利益,因此法庭不應該諭令起訴人支付賠償。

阿末卡瑪最終諭令起訴人支付共2萬令吉給予答辯人。

另一方面,阿末卡瑪今日也拒絕發出司法檢討准令予賽依斯干達,使得他無法挑戰依斯邁沙比利解散國會的決定。

賽依斯干達是一名執業律師。他是於10月14日向吉隆坡高庭入稟司法檢討准令申請,尋求挑戰依斯邁沙比利解散國會的決定,並將依斯邁沙比利、選委會主席,以及大馬政府列為第一至第三答辯人。

隨著賽依斯干達的代表律師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以及來自總檢察署的高級聯邦律師三蘇博哈山在10月20日結束陳詞後,阿末卡瑪在今日透過視訊軟體Zoom作出上述裁決。

阿末卡瑪以同樣的理據,駁回賽依斯干達提出司法檢討准令的申請。

在阿末卡瑪作出上述裁決後,哥巴斯里南要求暫緩裁決,惟遭到駁回。

哥巴斯里南隨後表示,賽依斯干達有意針對今日的裁決提出上訴。

賽依斯干達在此前入稟法庭的宣誓書中指出,依斯邁沙比利在雨季舉行大選的決定,沒有考慮大馬人民,尤其是弱勢群體的福利。

他說,依斯邁沙比利身為首相,在覲見國家元首時,有責任以選民的利益行事。

標籤
【免責聲明】
光明網促請讀者及網民,共同維護言論自由精神,營造理性交流環境;任何人身攻擊、鼓吹種族與宗教仇恨、誹謗與造謠等留言,皆不代表本網站立場。 本網站有權刪除任何違反此原則的留言。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你也可能感兴趣...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