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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罪成立自辯或無罪釋放 沙菲宜950萬洗錢案明分曉

(吉隆坡27日馬新社訊)資深律師丹斯里沙菲宜涉嫌通過收取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的950萬令吉款項,以及向內陸稅收局報假稅獲得非法收益,而面對的洗黑錢控罪是否無罪釋放或表罪成立需自辯,將在明日分曉。

法官拿督莫哈末加米爾將在明早9時發表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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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自2021年5月21日開始傳召8名證人供證,並於5月12日完成舉證程序。

控方證人包括大馬銀行(Ambank)拉惹朱蘭路分行經理烏瑪德維、聯昌銀行武吉東姑(Bukit Tunku)分行經理羅絲妮達、內陸稅收局前職員賽納斯魯和反貪污委員會調查官莫哈末法立。

主控官為阿夫再尼占副檢察司,沙菲宜的代表律師是哈文德吉星、法漢列德和莫哈末法漢。

2018年9月13日,沙菲宜對兩項洗黑錢控罪均不認罪,即收取納吉開出的2張各430萬令吉和520萬令吉的大馬銀行回教銀行支票,並匯入其名下兩個聯昌銀行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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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被控於2013年9月13日至2014年2月17日期間,在聯昌銀行武吉東姑分行犯下上述罪行。

他因而抵觸2001年反洗黑錢及反恐怖主義融資法令(AMLATFA)第4(1)(a)條文,一旦罪成,可監禁不超過5年,或最高罰款500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這名律師也否認從非法活動中牟利的兩項控罪,即涉嫌在2013年12月31日和2014年12月31日財年截止日向稅收局報假稅,違反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13(1)(a)條文。

他被控沒有申報於2013年9月13日獲得的430萬令吉收入,以及於2014年2月17日獲得的520萬令吉收入,均來自納吉的兩張大馬銀行回教銀行支票。

根據1967年所得稅法,被告必須申報自己的所得,基於上述兩項控罪,他因而抵觸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及非法活動收益法令(AMLATFAPUAA)第4(1)(a)條文,一旦定罪,最高可監禁15年,以及罰款不少過非法收益金額的5倍或500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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