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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見律師】離婚協議的法律性質

現代社會中,有許多夫妻或情侶為了表達雙方的忠誠,無論是在結婚前或結婚後都會考慮訂立“忠誠協議”,覺得這是為婚姻生活買一份“保險”,好讓將來有份“保障”。其實,當所謂的協議約定內容出現時,這份“保險”是否能夠被履行,能否讓法庭接受為證據。目前尚存在比較大的爭議,現在就為這個問題,給大家做一些分析。

以下為個人觀點,個案還需要結合案件情況再做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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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指的是為當事人在自願的情況下,協商離婚時所擬定的條款,其中涉及人身、撫養、家產安排等等,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之體現,然而每當實踐起來時,都會經常發生當事人對於約定條款產生爭議的情形,因此在具體的案件中,需要通過解釋的方法來探討當事人的真實心態。而且現今的法律已經普遍認為,合同解釋的,不僅僅是發生爭議的合同中使用的語言文字,沒有爭議的合同文字也同樣需要解釋。

“離婚協議”並不是法律術語,它指的是夫妻在婚前或者在婚後,簽訂的互相忠實於對方的合約,而在一方發生出軌的情形時,應當給予對方補償金或賠賞金。由於理論對忠誠協議效力存在著比較大的爭議,因此,法庭在處理涉及忠誠協議的內容時,都會比較小心謹慎。

忠誠是婚姻之本

首先,忠誠協議的本身,是擁有合法夫妻關係的雙方,而戀人之間,由於沒有訂立婚姻關係,卻訂立了以婚姻為前提的協議內容,是違反了我國馬來西亞1976年《婚姻及離婚法令》簡單來說,戀人之間的忠誠協議,若是建立在當一方不願意註冊婚姻,形成合法夫妻關係時,另一方則是無法依據協議要求承擔相關的責任,因此該協議是無效的。但若是一對戀人順利登記結婚,而且協議內容有說明“生效”條件為辦理註冊時,協議就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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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忠誠協議的法律根據,根據我國《婚姻及離婚法令》,夫妻互相保持忠誠是婚姻關係的基本要求。以及第七十六條,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法官都會有自己的方法和程式來分配所謂的資產。縱使沒有對忠誠協議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若該協議是雙方自願平等協商的內容,也在沒有涉及違反婚姻自由抑或限制人身權利的情況下,是有效的。

關於夫妻忠實協議,並沒有得到法律應有的尊重。對於夫妻約定若一方出現婚外情,就需要支付高額的經濟賠償,此類協議首先需要當事人自願履行,他人不得強迫,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夫妻之間可以簽訂該協議,大部分法院對於此類起訴是不予受理的。

物質化婚姻普及

一方面:夫妻需要證明一方有違反忠誠協議的行為,就會出現為了舉證而去捉姦,竊聽電話私拆信件,甚至對個人隱私更嚴重的侵犯,使得夫妻感情演變為刑事犯罪案件,負面影響惡劣。另一方面:若果夫妻忠實協議合法有效,那麼就是變相鼓勵當事人在婚前去簽訂此類協議,以求拴住對方,就會導致結婚成本大大增加,也會讓夫妻感情變質。

夫妻忠誠協議的出現,恰恰反映出現代婚姻的困境,是現代化進程中整體性精神危機的一個表徵,是精神平庸化在兩性關係上的表現。

婚姻,是男女兩性的合法結合,但是,就當代社會浮躁化的情緒影響着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逐漸擊碎了傳統倫理中對於兩情相悅執子之手、與子偕老式的婚姻豐碑,使得婚姻承載了本不屬於其承載之物。

不可否認因為作為感性的個體人的感情是動態的,但從整個家庭秩序及社會穩定的角度來看,各國法律有都規定了類似夫妻忠誠的義務條款,顯然這種博弈是需要的。

如果說古代是由於綱常倫理、信息閉塞帶來的婚姻不自由的限制可以理解,那麼當下文明時代沒有愛情的物質化婚姻觀念被年輕人普遍接受則需反思,這種異化了的婚姻觀念從它建立之初就無純真的目的。

願我們都可以遇到溫暖的人,不指責你的狼狽、不嘲笑你的不甘。在兵荒馬亂的世界裡,彼此支持、分擔和陪伴,風雨同舟、互相成全。

(光明日報/評論.作者:劉以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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