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代社會中,有許多夫妻或情侶為了表達雙方的忠誠,無論是在結婚前或結婚後都會考慮訂立“忠誠協議”,覺得這是為婚姻生活買一份“保險”,好讓將來有份“保障”。其實,當所謂的協議約定內容出現時,這份“保險”是否能夠被履行,能否讓法庭接受為證據。目前尚存在比較大的爭議,現在就為這個問題,給大家做一些分析。
以下為個人觀點,個案還需要結合案件情況再做具體分析。
Advertisement
離婚協議指的是為當事人在自願的情況下,協商離婚時所擬定的條款,其中涉及人身、撫養、家產安排等等,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之體現,然而每當實踐起來時,都會經常發生當事人對於約定條款產生爭議的情形,因此在具體的案件中,需要通過解釋的方法來探討當事人的真實心態。而且現今的法律已經普遍認為,合同解釋的,不僅僅是發生爭議的合同中使用的語言文字,沒有爭議的合同文字也同樣需要解釋。
立即注册 解锁全文
会员独享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