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挑戰丹20條伊刑罰 2穆女獲法院准令

(布城18日訊)2名吉蘭丹州女穆斯林成功獲得聯邦法院頒發准令,可以繼續針對吉蘭丹州的20條伊斯蘭刑罰條文進行詮釋憲法挑戰。

根據馬來郵報報導,吉蘭丹州政府嘗試拒絕這項法庭挑戰,堅持該州的伊斯蘭法,包括該20條伊斯蘭刑罰是合法及符合憲法的,同時也主張這兩名女性沒有提出相關法律申請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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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丹州政府最終失敗,無法說服聯邦法院不得聆審兩人的司法挑戰。

司法挑戰申請人是由吉蘭丹出生的律師聶艾琳祖琳娜與她的女兒東姑雅思敏納塔莎於5月25日,以聯邦憲法第4(4)條文直接向聯邦法院提出申請,並把丹州政府列為答辯人。

在聯邦憲法第4(4)條文下,任何有國會及州議會制定的法律,其合法性可以帶上法庭提出質問,並依據國會及州議會無權制定相關法令為理由。

兩人直接帶上聯邦法院,因為根據聯邦憲法第128(1)(a)條文,聯邦法院有專門的權限去決定類似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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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通過聯邦憲法第4(4)條文提出的釋憲挑戰,它需要先獲得聯邦法院法官批準準令後,才能開始進行。

聯邦法院法官拿督黃南吉於上月30日在聆聽兩名申請人及吉蘭丹州政府的雙方代表律師的論點後,決定允許兩名申請人進行這項司法挑戰。

法官也指示,相關釋憲挑戰在14天以內開始進行有關程序;兩名申請人已在本月13日提呈所需要的檔案,進入司法挑戰程序。

這意味著兩名女穆斯林已經成功過了第一關,之後會有數名聯邦法院法官聆聽及決定,吉蘭丹州政府是否有權力制定相關伊斯蘭罪行的法律。

下月14日進行案件管理

根據法庭行程,上述案件目前擇定於下月14日進行案件管理。

兩名女穆斯林的代表律師是拿督馬力英迪亞茲及蘇仁登阿南特;代表吉蘭丹州政府的是丹州法律顧問阿當莫哈末。

兩名女穆斯林主要挑戰,吉蘭丹州政府無權制定20條伊斯蘭刑罰的法律條文,通過該司法挑戰,兩名女穆斯林也尋求聯邦法院宣判2019年吉蘭丹的伊斯蘭刑事法典(I)立法是非法及無效的,因為丹州政府沒有針對相關事務的立法權力。

這20條吉蘭丹州的伊斯蘭刑事法條文分別如下:

1)第5條文(虛假申訴)

2)第11條文(破壞或敗壞祈禱場所)

3)第13條文(售賣或贈送兒童給非穆斯林或受到道德譴責的穆斯林)

4)第14、15、16及17條文(肛交、與屍體性交及與非人類性交)

5)第30條文(發表有能力破壞和平的字眼)

6)第31條文(性騷擾)

7)第34條文(製造假檔案及提供假證據、資料及報假案)

8)第36條文(任何醉酒)

9)第37條文(賭博)

10)第39條文(欺騙規模、測量及重量)

11)第40及41條文(進行違反伊斯蘭教規的交易及進行高利貸活動)

12)第42條文(濫用清真標籤及內涵)

13)第43、44、45及48條文(獻議或提供男女之間或同性之間的娼妓服務)

14)第47條文(亂倫)

聶艾琳:超出丹立法權力

聶艾琳祖琳娜也在宣誓書中指出,州屬允許立法的第一類別中,允許州政府制定關於穆斯林違反伊斯蘭戒律的刑罰,除了相關事項已經涵括在聯邦(政府)列表,或者是屬於聯邦政府立法權限的法律。

她說,聯邦法律第4列表中提到的“刑事法”(criminal laws)字眼,其意思為由國會制定的法律,而涉及的涵括公共關注的事項,包括和平、秩序、道德及公共環境的健康。

與聯邦法律重疊

她也指出,上述丹州的伊斯蘭刑罰法律,已經與多個由國會制定的聯邦法律重疊,包括刑事法典、反人口販賣法令、賭博相關法令、危險毒品法令及關於食物標籤誤導性的法令。

她認為,這20條伊斯蘭刑罰已經超出了吉蘭丹的立法權力。

2019年吉蘭丹州伊斯蘭刑事法(I)立法法令是2020年12月31日在憲報上頒布,其中的列表有超過50種罪行,當局宣佈有關法令於2021年11月1日生效。

丹政府:條規沒直接影響2人

吉蘭丹州政府針對上述申請提出的反對點是,兩名女穆斯林並沒有入稟此案的法律地位,同時這20項法律條規也沒有直接影響她們,因為兩人雖然出生自吉蘭丹,但是如今實際是在吉隆坡居住。

聶艾琳祖琳娜則反駁,她過去曾經在吉蘭丹擔任執業律師,也曾經在丹州擁有律師事務所及在曾在丹州居住,同時也經常會到吉蘭丹,因為她還有親戚及資產在吉蘭丹,同時她的女兒也經常前往吉蘭丹,並在丹州有住址。

丹州政府也聲辯,該20條規只是適用於吉蘭丹州的穆斯林,而聯邦法院是允許州屬製定適用於穆斯林的法律,同時國會及州議會制定的法律都對穆斯林生效。

兩名女穆斯林的代表律師則指出,聯邦憲法只是允許州屬製定純粹的宗教性質罪行,而不是來自聯邦法律下的“刑事法”,同時,他們的當事人也擁有挑戰此案的法律地位,都是相關法律條文也確實與他們有利益關係。

他們也強調,兩名女穆斯林的司法挑戰,並不是關於宗教或針對任何宗教機構,反之是關於聯邦憲法與州政府的權力,在聯邦憲法下,州政府是否有權制定該20項法律條文,同時州政府是否已越權立法,意味著相關法律是非法或沒有法律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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