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倫官司4年大鬥法 ‧阿花阿光傷害最大

自從“家翁變丈夫”亂倫案於1991年5月29日公諸於世後,涉案的家翁茅山法師許錦和與媳婦阿花均被捲入冗長的司法糾紛,雙方都被連串的官司訴訟纏身長達約4年。

當時的阿花年僅18歲,她的遭遇及在多年來所蒙受的精神苦楚,實非外人所能體會。而她的父親吳成發(時年40)也毫不低頭,誓言要為女兒討還公道,不惜採取一切可行的途徑,包括通過媒體及法律訴訟道出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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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吳家深感欣慰的是,雪邦村委員會及當地的華團組織都以實際的行動,給予吳家精神上及經濟上的支持。

當阿花於1991月8月7日與父親一起被帶上庭面對勒索指控時,村民基於正義及人道立場,發動一個命名為“雪邦村委會籌募阿花基金”

運動,以協助吳家打官司及為阿花消除她身上的刺青,形成一場宛如正義與邪惡之爭的局面。

勒索指控是阿花面對的第一場官司。她與父親被控於1991年6月13日晚上11時6月20日上午11時之間,在芙蓉鄧普勒路百樂花園一間住家勒索阿光(阿花的丈夫)6萬令吉,觸犯刑事法典385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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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連續兩次展期,至1992年2月12日芙蓉推事庭開審時,控方基於證據不足要求撤銷有關控狀,法庭於是宣判吳氏父女當庭釋放。

小女孩是許錦和骨肉

這宗所謂的勒索案,起因源自阿花身上的刺青。她與父親原本是要許錦和父子賠償6萬令吉充作刮除身上刺青的費用,但在許氏父子報案之後,吳氏的要求變成了勒索。

阿花的第二場官司是離婚案。她於1991年8月12日入稟芙蓉高庭,要求與丈夫阿光離婚。她在入稟書中列出離婚理由,指她於1988年6月18日嫁給阿光的4個月後,她被逼與阿光的父親(許錦和)同睡,未曾與阿光有任何性行為,而她於1990年3月3日生下的女兒並不是阿光的骨肉。

此案基於警方處理的DNA化驗報告尚未有下文而兩度展期。至1992年3月9日,高庭決定准許阿花的申請,進行警方以外的驗血調查工作。

結果,4人(即阿花,許錦和、阿光及小女孩)在新加坡專家及律師到場見證下,在私人藥房抽取血液送往新加坡化驗。DNA化驗結果證實小女孩是許錦和的骨肉,而阿花憑著這份證據不但成功離婚,同時也促使許錦和被提控強姦的罪狀。

阿花的第三場官司是向前夫阿光索取6萬令吉,作為刮除身上刺青的費用。她在離婚案中帶出這場索償案,也揭開茅山法師兒子與阿花面對的另一場司法大斗法。

此案糾纏了兩年多後,高庭於1993年12月17日宣判阿花勝訴,諭令阿光必須賠償6萬令吉給阿花刮除身上的刺青。不過,阿光不服,決定向聯邦法院上訴。

在等候上訴期間,許錦和於1995年2月20日在芙蓉住家上吊自殺,讓案情陷入另一個局面。此時已22歲的阿花受訪時,表示決定放棄對許家索償的要求。她已作好打算,即使獲得賠償金也不會要,到時將會將之捐給慈善機構。

最終的情況演變是,阿花並沒有獲得6萬令吉賠償金。聯邦法院三司於1996年6月17日作出判決時,宣判阿光上訴得直,無須賠償。

法院三司認為高庭於1993年12月17日作出的判決,只能視為離婚案的訴訟,而答辯人(阿花)不能在同一宗訴訟案中提出其他要求。

如果阿花要索取賠償,她則應通過另一項訴訟向法庭提出申請。

其實早在聯邦法院作出最後判決之前,阿花曾自費到美容院以激光清除身上的刺青,經過約半年的折騰,效果並不顯著。要將身上的6個刺青圖騰一一消除,必須要有耐性及按步就班接受治療。

隨著許錦和自殺及控方決定撤銷他的強姦控狀後,家翁變丈夫的奇案已逐漸淡化,但傷害最大之人,乃是原本是一對小夫小妻的阿光及阿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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