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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希無罪釋放】法官解釋為何證人不可信 “1信封如何裝下160萬”

(吉隆坡23日訊)前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涉及的外國簽證系統(VLN)貪污案承審法官拿督莫哈末亞茲慕斯達法今日在庭上宣讀長達2小時的判詞,並引用前首相納吉夫人羅斯瑪的太陽能弊案中的3項貪污控狀作為案例來支持他的裁決。

他說,控方傳召3名關鍵證人都是不可靠和不可信的,即第15名控方證人前UKSB董事李偉坤(譯音)、第16名控方證人前UKSB董事萬克利斯沙和第17名控方證人前UKSB行政經理陳雄順(譯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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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3人供證時表示每次交付款項,都會裝在一個褐色的信封里。

“起初每月20萬新元,接著增加30萬新元,最後增加到52萬新元,若在某月沒有交款的情況下,那麼接下來的月份就會翻倍,例如在1月沒有交款,就會在2月交款。”

他說,他們將所有現金放入一個信封中,與羅斯瑪案相比,在該案中涉及的500萬令吉和150萬令吉的現金都是分成2個行李包和背包來裝入有關現金。

“在本案中,控方沒有出示任何信封樣本,也沒有證據表明信封的尺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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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無法想象,什麼尺寸的信封可以裝入現金60萬新元,在案發時間相等於約160萬令吉。”

法官也說,負責在公司賬本記錄的關鍵證人陳雄順承認交付300萬令吉的現金是事後才想到的,也讓他對該證人的可信度降至為零。

“令人驚訝的是,賬本記錄者陳雄順在盤問中承認,第2次以行李包方式交付300萬令吉的現金一事,是事後才想到的,他承認這一點,足以讓我認為他是零可信度的。”

他說,陳雄順也無法解釋為何在賬本中有多個代號指向扎希,其中包括“Z”、“ZH”、“YB”、“Monster”、“Mon”和“Young Boy”。

他說,李偉坤也無法確認在賬本中的備注,與交付給扎希的現金存在聯繫,同時UKSB的賬本也不能支持萬克利斯沙的口頭證據。

他說,控方也沒有傳召UKSB在香港的合夥人來證明資金來源。

法官說,控方舉出所有證據中,未能證明對被告提出的所有控狀中,最重要的元素,即證明被告接受賄金。

法官莫哈末亞茲慕斯達法:“我無法想像,什麼尺吋的信封可以裝入現金60萬新元,在案發時間相等於160萬令吉。”

他說,控方的所有證據中,並沒有向法庭提呈閉路電視錄像的證據,也沒有傳召(證人的)司機、保安人員和警員(綠野山莊)證人出庭供證,同時沒有出示過路費的交易收據、被告與證人的通話記錄和信息,作為呈堂文件。

“因此在對證據進行最高限度的評估後,我認為,控方未能成功舉出表面證據。”

他說,他是在仔細考量和評估控方舉出的證據後做出上述裁決。

“我是在仔細考慮和評估控方舉出的所有證據,以及控辯雙方反複提交的證據後,作出上述裁決。”

他也說,從第一天開始,他就避免受到庭外的輿論影響,同時也提醒自己作為法官必須做出以證據為基礎的裁決,遵守聯邦憲法。

挪用基金案 仍面對47控狀

另外,總檢察長丹斯里依德魯斯哈倫對《自由今日大馬》說,他將與此案的控方團隊就法官的判詞展開討論和研究。

盡管扎希在此外國簽證系統貪污案無罪釋放,但他仍在吉隆坡高庭面對47項控狀,分別是12項控狀、8項貪污控狀及27項洗黑錢控狀。

該案與挪用健康思維基金會資金有關,高庭已在今年1月24日,判決控方成功證明扎希47項控狀表罪成立,目前進入辯方舉證階段,並傳召了4名辯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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