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販毒證據不足 一對男女逃過死刑

(麻坡14日訊)4年前被控販毒的一對華裔男女,因控方證據不足而逃過死刑,高庭法官今日宣判兩人當庭釋放,女被告在聞判後喜極而泣,擁抱辯護律師連番道謝。

從事資料回收男被告賴進偉(現年38歲)與從事網上銷售女性化妝品女被告鄭麗玲(現年35歲),兩人今早在麻坡第二高庭,各面對3項控狀,於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a)條文,可與該法令第39B(2)條文與刑事法典第34條文同讀,罪名成立可被判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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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控狀指出,2名被告於2018年4月6日晚上7時15分,在東甲實廊輔來花園一住家內,販運493克海洛因與乙醯嗎啡(Monoacetylmorphines),與第二控狀,指2名被告在同一日期、時間和地點,販運19克海洛因與乙醯嗎啡,2控狀分別牴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a)條文,可與該法令第39B(2)條文與刑事法典第34條文同讀下被判刑。

蘇巴馬念納亞(中)指控方無法反駁辯方提出的合理疑點而當庭釋放,右一及右三為賴進偉及鄭麗玲。

第三控狀指出,2名被告在同一日期、時間和地點,擁有11.02克海洛因與乙醯嗎啡,牴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2(2)條文,可在相同法令第39A(2)與與刑事法典第34條文同讀下受處罰。

高庭法官拿督阿布峇卡下判時指出,他已聆聽多方的供證,基於辯方律師成功挑起合理疑點,而控方無法提出被告的表罪證據,法庭裁決兩名被告無需答辯,表罪不成立,當庭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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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被告在法庭翻譯員宣讀法官的判詞後,身體當場癱軟並雙手捂臉哭泣,代表律師蘇巴馬念納亞並抱著前者安慰,直到走出法外,心情才平伏下來。

兩名被告代表律師蘇巴馬念納亞、丹尼斯蘇巴馬念納亞、瑟瓦德南休庭後指出,此案除了上述男女被告,還有第3被告鄭祥弟(譯音,37歲)於今年5月12日因確診冠病死於監獄中。

蘇巴馬念納亞指出,警方突擊時,2名男被告當時在屋外,女被告則在廚房,警方在該住家主人房搜獲毒品,而該房間屬於另一租戶,房內物品核糖核酸檢測(DNA)報告並不屬於3名被告,因證據不足,被告當庭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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