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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希簽證系統貪污案】 主控官:向營運商索新幣 扎希違部長功能與職責

(沙亞南6日訊)首席主控官拿督拉惹羅茲拉副檢察司陳述,阿末扎希身為一名部長即公職人員,卻主動向營運商索取(demand)款項,且指定要新幣(Singapore Dollar),抵觸了刑事法典第165項條文。

她今日在庭上指出,盡管被告人對索要的現金沒指定數額、也沒說明要那筆錢的目的,但這些都和案情無關緊要;關鍵是阿末扎希開口向外國簽證系統營運商Ultra Kirana私人有限公司(UKSB)索取新幣,這明顯違背其身為內政部長的功能與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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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末扎希被控貪污的外國簽證系統(VLN)案今日進入第二日的控方結案陳詞階段。

拉惹羅茲拉強調,阿末扎希雖是一名政治人物,辯方聲稱收取的款項是用於政治獻金;但在此案中,被告是一名內政部長,符合刑事法典165條文的詮釋和界定。

她引述證人指每月付還款項給阿末扎希的證詞、以及證人UKSB前行政經理陳雄順(譯音)的賬本指出,這些都符合反貪會對阿末扎希的控狀,且在一定程度上,合乎刑法165條文,即公務員不得收受任何貴重物品或禮物的罪名。

“第一,3名證人確認去過被告的家好幾次,包括加影綠野山莊的私邸、及布城Seri Satria副首相官邸交付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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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證人都是親自把現金交到被告手上,他們在這交付過程中是小心翼翼,確保沒被其他人撞見。那些錢都被裝入信封中,之後在被告的視線範圍留在房內。”

“第三,被告從未想要把這些現款歸還。”

她在沙亞南高庭指出,在某一次場合中,陳雄順記得有過把300萬令吉放在拉桿包(trolley bag)內,親自交給阿末扎希。

本案,承審法官拿督莫哈末亞茲慕斯達法,擇定明日繼續進入由辯方回應控方陳詞環節。

辯方指“送錢行程”沒證據

“警衛放行他們入屋”

對於辯方指證人的這些“送錢行程”沒有證據,因為沒有記錄能證明他們有能進入阿末扎希私邸和官邸的通行權限;拉惹羅茲拉反駁,指證人陳雄順在接受交叉盤問時說明,他們在進入阿末扎希住宅前,都無需獲得通行證,且獲得把關警衛的放行,能開車進入綠野山莊。

她駁斥辯方指這些錢不是來自UKSB,因此不構成提控阿末扎希的說法。她強調在刑法165條文下,金錢來源並非是一項考慮要素,並引用陳雄順的證詞指出,UKSB為了滿足被告的索需,特別透過香港的商業合夥人幫助,調動成一個資金池(pool funds)。

她指出,陳雄順的證詞,獲得反貪會查案官馬亨德蘭的支撐,在調查中確認了證詞所指UKSB與兩家香港公司,即Maintech系統香港公司和大馬簽證系統公司的正式商業合作關系確實存在,並證實每月交付給阿末扎希的款項,除了來自香港,也還有來自納閩。

“重點不在於款項的來源,更在於是誰把這些錢給被告。法庭已聽取證詞,認知UKSB是如何籌集足夠的錢以交給被告,因此沒有理由不考慮或拒絕這些證據。”

她說,從所有被提呈的證據來看,清楚建立的事實是,UKSB在所有重要時間都有向被告支付款項。

公職員禁收任何形式禮物

拉惹羅茲拉指出,阿末扎希向兩名UKSB前董事李偉坤(譯音)及旺克里斯索要新幣現金,聲稱是作為政治獻金用途,實則在刑法161、164條文和反貪會法令下,包括警官的執法人員和人民代議士等公職人員,應規避或禁止收取任何形式的禮物、現金或稱之為政治獻金的款項。

她表示,權力可讓人有貪污的傾向,導致公職人員有機會行使於貪污意圖。

她在陳詞結論中指出,控方在每一項控狀都引用具公信力的證據,且在經交叉盤問過程中都不受動搖,如果被告在辯護過程中選擇保持沉默,這些證據的質量都足以對被告定罪。

“無論是直接、間接和書面證據,都足以讓被告必須在審訊中,為所有控狀進行自辯。”

阿末扎希被控貪污的外國簽證系統(VLN)案週二進入第二日的控方結案陳詞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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