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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案終極上訴】納吉上訴失敗 即起入獄12年

(布城23日訊)聯邦法院五司今日一致駁回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的上訴申請,裁定維持高庭的原判,即納吉涉及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所有7項控狀皆罪名成立。
同時,聯邦法院也維持納吉定罪及坐牢12年和罰款2億1000萬令吉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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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東姑麥潤為首的五司,是在今午4時06分左右開始宣讀書面判詞後,作出上述裁決。另四司分別是東馬大法官丹斯里阿邦依斯甘達,聯邦法院法官拿督娜莉妮、拿督林添鑽以及拿督莫哈末紮比丁。
高庭是在2020年7月28日,宣判納吉涉及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所有7項控狀皆罪名成立。
納吉濫權罪名成立,被判入獄12年和罰款2億1000萬令吉;3項失信罪名和3項洗黑錢罪名各入獄10年。這意味著納吉7項罪名的刑罰是坐牢72年和罰款2億1000萬令吉,但刑期同時執行,所以只需坐牢12年。納吉隨後針對高庭的裁決,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上訴庭三司是在2021年12月8日,一致駁回納吉提出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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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吉在今年4月25日,就上訴庭駁回他提出的上訴,向聯邦法院入稟上訴申請,也是終極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