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馬新情侶控販毒吸毒 罪成料判死或囚終身

(新山18日訊)一名大馬女郎及其新加坡籍男友因面對6項販毒和吸毒的控罪,而被控上庭,一旦罪成,他們或被判死刑或終身監禁,以及鞭笞不超過15下。

本案的新加坡籍男被告為現年49歲的羅國強(譯音),以及現年32歲的大馬籍女被告蘇泳欣(譯音)是於週四早在新山推事庭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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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共面對兩項控狀。第一項控狀指兩人於今年8月9日早上11時15分,在依斯干達公主城森林城市15路Ataraxia 2的F-21-10住宅單位,販毒9625克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毒品,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2)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39B(2)條文判刑,以及同讀於刑事法典第34條文。

在此條文下一旦罪成,刑罰為死刑或終身監禁,以及鞭笞不超過15下。

兩名被告在聆聽通譯員以中文念完控狀後,在承審推事莫哈末朱茲敏面前表示明白控狀內容。

第二項控狀指兩人在上述相同日期、時間和地點,擁有666克柯他命,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2(2)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12(3)條文判刑,以及同讀於刑事法典第34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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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條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不超過1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不過,兩名被告皆對擁毒控狀不認罪。

此外,男被告還面對其他包括販毒和擁毒控狀。

當中兩項控狀指他於今年8月9日下午1時30分,在新山五福城蘇特拉古寧路的8住宅區B-21-12單位,分別販毒1505克甲基安非他命,以及139克硝甲西泮(Nimetazepam,俗稱一粒眠),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39B(2)條文判刑。

若在此條文下罪成,刑罰是死刑或終身監禁,以及鞭笞不超過15下。

男女情侶被告一前一後由警方扣押抵達法庭面控。

 

此外,被告被控在今年8月9日早上11時15分,在森林城市F座公寓停車場前被發現擁有100克柯他命,抵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2(2)條文,可在相同法令第12(3)條文判刑。

被告也遭控於今年8月9日晚上10時30分,在依斯干達公主城警區毒品罪案調查組的尿液檢驗中,對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呈陽性,抵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5(1)(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15條文判刑。

若在上述條文下罪成,可被判罰款不超過5000令吉,或監禁不超過2年。

被告對最後兩項控狀皆不認罪,案訂9月20日過堂,以待提呈化驗報告。

兩名被告將繼續扣押以待上庭,本案主控官為丹尼爾慕尼副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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