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克萊爾刑事誹謗案】移交高庭審理未裁決 挑戰誹謗申請為時過早

(吉隆坡12日訊)高庭宣判,《砂拉越報告》網站主編克萊爾提出有關挑戰刑事誹謗合法性,以將有關法律問題帶到聯邦法院審理的申請為時過早(premature),因為法庭尚未就克萊爾被控的刑事誹謗案件移交到吉隆坡高庭審理的申請作出裁決。

高庭法官莫哈末再尼在宣讀判決時說,在考量了申請方和答辯方的陳詞後,認為克萊爾將兩道法律問題帶到聯邦法院審理的申請為時過早。

Advertisement

克萊爾在申請中提出的兩道法律問題包括刑事法典第499條文和第500條文的刑事誹謗是否符合憲法,並可在刑事訴訟中執行,以及根據聯邦憲法第162(1)條款,若刑事法典第499條文和第500條文不能與憲法一致,法庭是否有權廢除有關條文。

莫哈末再尼補充,在做出上述結論時,他沒有考慮該申請的理據,即申請人提出的兩道法律問題是否應該帶到聯邦法院審理。

他說,雖然克萊爾的案件移交申請已定在此法庭聆審,但有關申請還未有判決,法庭還未裁決是否允許克萊爾面對的案件移交到吉隆坡高庭審理。

“通俗地說,申請人的申請還在‘運送途中’(in transit)。”

ADVERTISEMENT

他也說,就目前情況而言,沒有任何訴訟程序需要暫緩。

他表示,在此法庭還未受理申請人的刑事案件的情況下,暫緩案件移交申請,直到有關法律問題審結為止,是不合適的,因此案件移交的申請應先在此法庭聆審和裁決。

“如果申請人成功移交她的案件到高庭,那麼她可以根據1964年司法法庭法令第84條文在該法庭作出申請。“

“因此,我指示在不偏頗申請人根據1964年司法法庭法令第84條文作出申請的情況下,首先聆審和處理案件移交的申請。”

高庭也擇定了12月12日聆審申請方和答辯方為案件移交申請進行的口頭陳詞。

本案申請方的律師為郭義雄;答辯方為諾哈斯琳達副檢察司及娜迪亞副檢察司。

【案件背景】

登嘉樓蘇丹后後努扎希拉於2018年11月入稟誹謗訴訟,指克萊爾通過《砂拉越報告:一馬公司內幕揭秘》發表具有誹謗意味的言論,並索賠1億令吉。

3年後,克萊爾於去年9月在瓜拉登嘉樓推事庭被控刑事誹謗,抵觸刑事法典第500條文。但她缺庭面控,並委任了律師照顧她的利益。

克萊爾隨後入稟吉隆坡法庭提出將她的刑事誹謗案件從登嘉樓推事庭移交到吉隆坡高庭審理的申請,以及尋求法庭判決撤銷她面對的控狀。

上述申請原定在3月29日聆審,但聆審沒有如期進行,因為申請人的律師在聆審的前一天向法庭提交信函,內容為根據1964年司法法庭法令第84(1)和(2)條文,將兩道法律問題帶到聯邦法院審理。

這兩道法律問題是(一)刑事法典第499條文和第500條文的刑事誹謗是否符合憲法,並可在刑事訴訟中執行,以及(二)根據聯邦憲法第162(1)條款,若刑事法典第499條文和第500條文不能與憲法一致,法庭是否有權廢除有關條文。

 

 

標籤
【免責聲明】
光明網促請讀者及網民,共同維護言論自由精神,營造理性交流環境;任何人身攻擊、鼓吹種族與宗教仇恨、誹謗與造謠等留言,皆不代表本網站立場。 本網站有權刪除任何違反此原則的留言。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你也可能感兴趣...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