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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代表律師入稟宣誓書 納吉撤納茲蘭受賄指控

(吉隆坡9日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撤回對前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納茲蘭涉嫌受賄的指控,後者曾裁定他涉及的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資金案7項控狀罪名成立,須監禁12年及罰款2億1000萬令吉。

根據新海峽時報的報道,納吉週五在最新的宣誓書中撤回上述指控,該宣誓書由其新的代表律師樓再益依布拉欣、蘇夫蘭、廖德發與夥伴律師樓入稟聯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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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65頁的宣誓書中,兩度撤回有關納茲蘭受賄的指控,第一次是:“作為紀錄,我撤回任何我說過或被詮釋為指納茲蘭法官因為受賄而被調查的談話。”

第二次則是第105段,以國語和英語寫道:“針對受賄的指控,我再次說明我撤回談話。”

目前納茲蘭已經是上訴庭法官,此前被一名部落客拉惹柏特拉指其銀行戶頭有一筆來源不明的存款而被調查。

納茲蘭針對此事於4月21日報警並否認這項指控,他要求警方援引刑事法典第500條文和通訊及多媒體法令第233條文調查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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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貪會主席丹斯里阿占巴基也說,反貪會已經完成調查,調查報告已經交給總檢察署。

保留涉利益沖突要求重審說法

另一方面,納吉在宣誓書中保留他認為納茲蘭涉嫌利益沖突而要求重新審訊的說法,因為後者沒有申報曾經擔任馬來亞銀行的首席法務官及公司秘書。

他說,其個人銀行戶頭的款項來自於一筆由馬來亞銀行發放給1MDB的貸款,共有1億4000萬令吉,當時納茲蘭還在該銀行就職,因此納茲蘭應該退出SRC案件的審訊。

“根據(納茲蘭的)專業知識,他有責任申報這件事,因為在SRC一案中他有利益沖突,他沒有申報,所以SRC一案應該無效。”

他也說,他沒有義務調查納茲蘭是否涉及退審的事務,他也不知道納茲蘭曾經涉及這些事情。

納吉在2020年7月28日被納茲蘭宣判罪成,他較後上訴,但是去年12月8日被上訴庭三司駁回上訴。

聯邦法院擇定8月15日至26日聆審,是納吉最後一次能夠證明清白的機會。

納吉入稟聯邦法院要求納入新證據,包括4名反貪會官員作為證人,證明納茲蘭審理SRC案屬於利益沖突。

他也委任新的律師團代表,由有來自Hisyam Teh律師樓的鄭寶德作為首席辯護律師,領導其律師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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