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國會】內政部:妨礙公務 拍攝警方執法將受對付

(吉隆坡1日訊)內政部強調,拍攝或直播警方的執法行動屬違法行為,可遭到當局對付。

內政部通過國會書面答覆甲洞國會議員林立迎的提問時指出,拍攝警方的逮捕或突擊行動,會妨礙警方履行職責,擾亂調查,因此警方可對付有關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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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2020年曾說過,公眾若拍攝警方執法,可算抵觸《刑事法典》第186條文,即妨礙公務。

警方當年正是以此理由,逮捕和提控馬大新青年前主席黃彥鉻。

根據《當今大馬》報導,內政部也說,拍攝警方執法也違反了《通訊及多媒體法令》第233條文(不當使用網絡及網絡設備罪)。

換句話說,任何人用手機拍攝警方執法過程,警方有權充公或查看手機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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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內政部的書面答覆也說明,警方目前仍未採購隨身攝像機,以讓警方在執法時佩戴。

根據內政部,盡管政府已經批準撥款,但內政部的採購部仍在審查採購細節。

根據內政部長韓沙再努丁於2020年11月在國會指出,在警方建議下,政府原定去年添購2168台具有4G功能的隨身攝像機。

他說,這是為了確保警員執法過程透明廉潔,同時加強民眾對警方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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