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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沙迪:在煙草法案下 青年禁在賣煙場所工作

(八打靈再也31日訊)大馬民主陣線(MUDA)主席兼麻坡國會議員賽沙迪說,在“禁煙世代”(GEG)煙草和吸煙管制法案下,之後的大馬教育文憑(SPM)畢業生不可在任何售賣香煙及電子煙的場所工作,包括雜貨店及便利店。

他在社交媒體發布以“政府是否應為年輕一代將電子煙、香煙或水煙定為犯罪”為主題的視頻中提及,依據法案,警方及執法單位如果發現香煙及電子煙,可在沒搜查令下搜查車、電話及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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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若年輕一代持電子煙或香煙,他們可被罰款高達5000令吉及提控上庭,5000令吉的罰款和吸毒一樣。

賣煙給“禁煙世代”將被控

他繼指,售賣電子煙及香煙業者,如果將香煙及電子煙售賣給“禁煙世代”,盡管他們年紀已超過18歲,他們可能會面對被控上庭、罰款2萬令吉、營業準證被撤回及監禁高達2年。

他補充,那些直接或間接宣傳電子煙廣告可面對高達1年的監禁,電影、藝人、網紅等都有可能面對上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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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未成年吸煙賣煙 衛長助理:條例早已存在

衛生部長凱里的特別事務官阿茲馬迪說明,針對SPM畢業生不能在雜貨店等打工一事,《2004年煙品控制條例》中明確闡明禁止未成年人吸煙,但同一條例的13(2)條文下,如果未成年人是協助、進行或展開銷售,則可持有相關產品;新法案也會繼續同樣的情況。

他在回應賽沙迪的視頻時表示,未成年人擁有或吸煙的罪行早已存在,依據《2004年煙品控制條例》第13條文,該罪行最高可被罰款為1000令吉。

他披露,自此條例生效以來,所開出的最高罰款是50令吉,而且不屬於1969年罪犯和不良人登記法規定的可記錄罪行;煙草和吸煙管制法案對於未成年人的罰款數額,也將維持。

他解釋,之前針對未成年人採取的刑罰,之後也將用在所有於2007年或之後出生的人士身上。

“賽沙迪有出席上周四的說明會,部長也親自解釋了,但對方仍故意提出這個問題。”

阿茲馬迪聲稱,煙草產品是在《2004年煙品控制條例》(PPKHT)下受管制,這項條例下,已有對涉及吸煙罪行,如在禁煙區吸煙可被罰款高達1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2年。

他說,電子煙含尼古丁,尼古丁受《毒藥法令》(Akta Racun)監管,只能由註冊的藥劑師或醫生出售或配發;如果未經註冊者出售,屬違反《毒藥法令》第32條,可被罰款高達5000令吉或、監禁不超過2年或兩者兼施。實際上,此法案將允許電子煙行業的業者合法開展業務。

針對禁止宣傳煙草一事,他則表示,《2004年煙品控制條例》第4條文已規定禁止宣傳煙草產品,一旦定罪可判處監禁和罰款;此法案中,相關禁令將擴展至電子煙及其它吸煙替代產品。

他強調,電影、藝人、網紅都應展示良好榜樣,而不是宣傳會帶來傷害的物件。

阿茲馬迪抨擊賽沙迪提出的警方及執法單位,可在沒搜查令下搜查轎車、電話及房子的說法,並指這是對涉及執法元素的標準條文。

他指出,青年社團和青年發展法令(668法令)也存有同樣條文,即第111條文,賽沙迪曾於2019年對668法令進行修正,但沒修改此條文,至今仍是生效的。

他也借此追問賽沙迪,是否贊同“禁煙世代”政策,因為這是政策問題,而非執法問題。

私煙多在突擊中尋獲有必要賦權執法者

針對2022年煙草及吸煙管制法案允許執法者在沒搜查令下,可入屋搜查的問題,衛生部長凱里的助理阿茲馬迪聲稱,作為控制煙草產品的主要法令,允許執法者進入包括住家在內的單位搜查,是至關重要的。

他解釋,有許多私煙都是執法單位在突擊住家時被尋獲。若沒此條例,執法單位就沒權力展開這些行動。

根據他所分享的法案內容截圖,執法人員可在以下4種,無搜查令也允許進入場所檢查,即:

1. 調查將受到影嚮

2. 進入場所的目的不成功(Terkecewa)

3. 煙草產品、吸煙材料、煙草替代產品或吸煙設備或其他尋找的用具,可以被搬走或妨礙

4. 尋找的證據可被妨礙或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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