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马国内

T恤印香煙廣告 檳衛生局取締 賣穿也犯法

報導馮偉倫

(檳城19日訊)檳州衛生局副主任拿汀阿茲莎醫生今日接受光明日報記者訪問時說,除了銷售印有香煙廣告元素服飾的商家可被取締,身穿印有香煙廣告元素衣服的民眾,也同樣可被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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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說,執法員通常只會警告身穿這種服飾的民眾,更重要的是對付這種服飾的源頭。

她指出,執法員會向身穿這類服裝的民眾獲取相關服飾銷售商的資料,通過對付銷售商來解決問題。

衛生局此次是援引《2004年煙草產品管制條例》下禁止煙草產品廣告的4(1)(b)條文,來對付銷售印有香煙廣告元素服飾的商家。

此條文寫到,沒有任何人可以銷售、或導致或允許銷售含有煙草廣告的雜誌、報章、影片、卡帶或任何東西(apa-apa be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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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條文並沒直接闡明禁止銷售含有煙草廣告的“服飾”,但條文中的“任何東西”卻可以被詮釋為包括服飾。

針對觸犯此條文者,當局不會開出罰單(kompaun),而是會直接交由法庭採取行動(tindakan mahkamah)。一旦罪成可被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或被監禁不超過2年。

阿茲莎醫生

洪細弟:太OVER了

大馬時裝批發進出口商公會顧問拿督洪細弟受訪時說直呼“太OVER了!”。

他認為,檳州衛生局對付銷售印有煙草產品元素的商家,實在是矯枉過正。

“商家在衣服上印上煙草品牌等煙草產品元素,也並非真正要打煙草產品廣告,只是搞搞創意,當局這種過度執法,恐會影響正常的商業活動。”

洪細弟說,如果衣服是印上宗教、種族或帶惡意的元素,他當然反對;但如果只是印上煙草產品元素,則認為不應該被取締。

“況且國家並沒有禁止成年人吸煙,所以該局此舉並不適合。”

無論如何,他提醒商家,銷售服飾前應對服飾上印有的字眼或圖案更為敏銳,留意是否含有宗教或種敏感等原素,避免惹上爭議。

洪細弟

另外,本報記者今日也走訪巴剎裡的華裔服裝商販,大多業者表示對銷售印有香煙元素的服飾並不知情,但通常只賣大眾化圖案及設計的服飾,鮮少銷售這種太有“創意”的服裝。

何儒彥:間接鼓勵吸煙

馬來西亞綠肺組織主席何儒彥指出,允許銷售或身穿印有香煙牌子或煙草產品元素的服飾,當下或許不會起到顯著影響,但長期就會潛移默化,起到品牌的影響力及達到打廣告的效果,間接鼓勵吸煙。

他指出,我國早在1982年就已開始禁止媒體上出現煙草廣告,並禁止煙草公司贊助零售商比如咖啡店的招牌,但一些商家還是會利用香煙盒在櫃檯的排列方式,達到吸引眼球及選購慾的效果。

何儒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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