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跳槽法案呈國會 開除黨籍不需補選 可過檔同盟政黨
(八打靈再也18日訊)新版的反跳槽法案今日提呈國會下議院,明確說明了跳槽的定義及需重選議員的情況,當中,法案限制獨立人士當選後加入政黨,但會保護遭政黨開除的國會議員。
根據報導,這項新法案中,《聯邦憲法》將增訂第49(a)條文,及第8附錄之第7A條文,規定國會議員退黨或不再是黨員就會引發補選。但若國會議員遭所屬的政黨開除,仍可保留其議員資格,不必重選。
《當今大馬》報導也指,若政黨解散、與其他政黨合並,或一名議員退黨以便擔任國會議長,他們同樣不會丟失席位。
此憲法修正案將增設第49A條文闡明:
一名議員在一個政黨黨員的身份下於大選中選後,需在以下情況下懸空議席
·放棄或不再成為這個政黨黨員
·在沒加入政黨的情況下中選議員,但加入了另一個政黨
這也意味著,一旦獨立人士贏得選舉後並選擇加入政黨,他的議員身份將被中止,並須懸空有關議席重選。
與此同時,據法案所寫,另有幾個情況可不被視為跳槽,並允許繼續擔任國州議員,分別為:
·政黨解散或政黨註冊遭吊銷
·議員被選為議長後
·議員被開除黨籍
法案提及,當議長收到來自騰空議席書面通知,議長須在收到信函的21天內通知選舉委員會。
《聯邦憲法》第48(6)條文原本闡明,人民代議士一旦辭職,將禁止在5年內重選。新法案則移除此條文,這意味跳槽議員失去議員資格後,仍可參選隨之而來的補選。
據了解,在原本的法案中,聯邦政府原要在《聯邦憲法》第10條文新增第3A條款,以允許聯邦政府立法規範國州議員黨籍。
惟有批評者認為,此條款將授予聯邦政府過大權力,以限制結社自由,而非僅僅限制國會議員和民意代表跳槽。最終,新版法案不再增加這個條文。
反跳槽法預計會在下週於國會辯論。
制訂反跳槽法是希盟與聯邦政府簽訂跨黨派合作協議的重要條件之一,協議也闡明聯邦政府須在上個季度國會會期結束前,提呈到國會。惟聯邦政府並未依約提呈而是再度與希盟協議,最後同意在4月11日開特別國會,提呈和辯論這項法案。
最終,內閣在4月6日二度喊停,議決暫緩提呈反跳槽法案,以進一步研究“跳槽”的定義。
政黨結盟不算跳槽
根據反跳槽修憲法案闡明,若發生政黨結盟情況,有關政黨的議員不會被視為跳槽,也無需重選。
據2022年憲法(修正)(第3號)法案,修正案所增設的第49A條文,政黨結盟不會導致國州議員失去人民代議士資格。
法案也舉出數個案例說明,包括:
·若A政黨和B政黨以結盟方式組成C政黨,A政黨和B政黨或面臨解散或註冊遭吊銷情況,這兩個政黨的黨員也不會失去議員資格。
·當A政黨解散或註冊遭吊銷,A政黨的黨員加入B政黨,也不會被視為跳槽
·A政黨的黨員遭開除後,無論是否加入其它新政黨,或成立新政黨,亦不會失去議員資格
“若發生不可預見的議席懸空情況,國會下議院議長在接到書面通知後,須在21天內告知選舉委員會。而依據聯邦憲法第54條款,選委會須在議席懸空後的60天內,擇定合適日期舉行補選,以填補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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