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
女店員勸戴好口罩竟遭挖眼 惡男僅判刑5年引不滿

去年在台灣屏東縣高樹鄉發生的女店員規勸“將口罩戴好”,竟遭男顧客徒手挖眼、痛毆,導致女店員險些失明一案,屏東地院週二宣判被告5年有期徒刑,引來各界不滿,認為判決太輕;屏東地檢署週三表示,將在收到判決書了解判決理由,再決定是否提出上訴。
這起案件發生在2021年9月間,在高樹鄉一家超商工作的潘姓女店員因勸50歲的楊姓男子戴口罩,引起對方不滿,而出手痛毆潘女,造成她雙眼受傷,左眼視網膜剝落、鼻樑碎裂,還有腦震蕩,住院19天才出院。
Advertisement
經偵查後發現,楊男也涉及另一起傷人案,2021年6月30日,楊男經過一家早餐店,看到曾與母親發生糾紛範姓婦女在吃早餐,持早餐店菜刀將她砍傷、並攻擊她身多處受傷。警方逮捕楊男後,兩案合並偵結,依殺人未遂及重傷害案起訴。

屏東地院經3個多月審理,對範姓婦女案依傷害罪判處1年有期徒刑;潘女部分依重傷害罪判處4年,合並判處他應執行5年有期徒刑。
這項判決頓時遭到外界質疑判太輕,屏東地院對此表示,楊男因未致潘女視力毀壞或嚴重減損的重傷害結果而未遂,因此檢察官起訴罪名為刑法第278條第3項、第1項之使人受重傷未遂罪,法院審理結果與檢察官起訴罪名相同;又刑法第278條第1項之使人重傷罪之法定刑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依未遂犯規定減輕其刑後,法院所能量處的處斷刑為“2年6個月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合議庭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後,量處其中間刑度有期徒刑4年。
ADVERTISEMENT
屏東地院指出,法院並未認定被告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顯著減低之情狀,故未依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諭知不罰,或減輕其刑;因而也無從依刑法第87條為監護處分之宣告。
文/圖:互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