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

SRC上訴案主控官入稟宣誓書 反對女王律師為納吉抗辯

(吉隆坡13日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涉及的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主控官,今日向法庭入稟宣誓書,反對來自英國的女王律師喬納森萊德勞在聯邦法院的SRC國際公司上訴案中,作為首席辯護律師為納吉抗辯。

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的其中一名主控官阿斯魯夫副檢察司在宣誓書中提到,在1976年法律專業法令(166法令)下,申請人(喬納森萊德勞)不具備資格獲接納成上訴案的臨時辯護律師。

Advertisement

他表示,申請人不具備1976年法律專業法令第11(2)條款下所要求的具備馬來西亞語(Bahasa Malaysia)資格,以便在1976年法律專業法令第18條文下,在臨時申請中取得成功。

納吉的代表律師丹斯里沙菲宜此前在入稟法庭宣誓書中聲稱,喬納森萊德勞擁有豐富經驗,是本地律師所沒有的。

阿斯魯夫在誓書中說明,沙菲宜指本地沒律師為納吉辯護,這番說法很奇怪,因為沙菲宜和辯護團隊從案件在高庭階段至聯邦法院階段都已在為納吉辯護。這些案件包括非正審申請、長達3年在高庭和上訴庭期間提出的實質性上訴。

他繼指,本地法律方面,申請人並沒表現出具備任何特殊資格和經驗。而在聯邦法院的SRC國際公司上訴案中,申請人在辯護方面所具備的知識水平,並不高於本地律師。

ADVERTISEMENT

本地具備資深刑事律師

他很難理解,作為一個對本地法律不熟悉的申請人,如何可說比本地資深刑事律師更全面、更具備資格(在此上訴案中辯護)。

“本地資深刑事律師就包括了沙菲宜,他常在馬來西亞各級法庭,為類似案件進行辯護。實際上,在案件高庭審訊階段和上訴庭的上訴階段中,清楚說明沙菲宜具備特殊資格及經驗,以在聯邦法院為案件辯護。因此,這項申請是沒理據的。”

阿斯魯夫表示,在聯邦法院階段的控狀並非新控狀,而是沙菲宜從高庭及上訴庭階段,就開始處理的案件。因此,此申請同樣沒理據,必需馬上駁回。

他強調,綜合而言,申請沒理據,也沒提供必要理由,讓法庭根據1976年法律專業法令第18(1)條文行使自由裁量權。

喬納森萊德勞是在5月31日入稟吉隆坡法庭,申請成為馬來西亞律師,以便在聯邦法院的SRC國際公司上訴案中,作為首席辯護律師為納吉抗辯。

高庭已擇定6月16日為喬納森萊德勞提出的申請進行過堂。

標籤
你也可能感兴趣...
Close